女性性生活一区二区三区,亚洲成在人线在线播放无码,国产午夜理论不卡在线观看,国产成人综合日

領導活動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策解讀 >> 文字解讀 >> 正文

《常州市養犬管理條例》解讀

發布日期:2021-08-20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常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1年7月29日批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一部養犬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既不是鼓勵養犬,也不是禁止養犬,而是將養犬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處理好“立權與立責”的關系,使各方有法可依,提升城市人文內涵和人居環境。

一、《條例》的出臺背景

一是養犬行為亟需規范。隨著養犬成為人們豐富精神生活的一種方式,養犬群體不斷擴大,犬只數量的不斷增加,因不規范、不文明養犬行為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日益突出。由于法制不完善造成養犬管理體系不嚴密,不文明養犬現象屢禁不止,嚴重影響市容環境、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二是原有制度具有局限性。2015年8月常州市政府頒布了《常州市加強犬只規范化管理的工作意見》,明確政府有關部門職責與相應工作措施,但受制于立法權限,未能設定行政許可與處罰條款,不具有強制性,難以執法管控。此外,2020年1月出臺的《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雖然明確了養犬人“攜犬出戶不使用牽引帶”與“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兩項禁止性規定和相應罰則,但該地方性法規無法系統性、深層次規范養犬管理,不足以全面有效地解決現實生活中養犬管理遇到的各種問題。

三是回應社會訴求的需要。2020年常州市公安局面向市民開展的調查問卷,認為有必要和非常有必要出臺《常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的市民占89.8%,無論是養犬人還是非養犬人都希望出臺一部規范養犬行為的地方性法規。這種需求還反映在每年兩會,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養犬立法問題多次提出議案、提案和建議。因此,制定一部養犬管理地方性法規,依法規范養犬行為,培育文明養犬理念,對于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促進養犬人與非養犬人和諧共處,意義重大,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立法思路

《條例》共38條,不分章節。《動物防疫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是制定《條例》的主要上位法依據,同時參照先行立法城市做法并結合近年來常州市犬只規范化管理工作經驗,圍繞“養犬管理體制、養犬管理制度、養犬行為規范、法律責任”的立法思路,按照“依法行政、規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則,以法治化、信息化、社會化、專業化為導向,對養犬管理進行系統規定。

其中,養犬管理體制部分明確政府及部門職責,構建“政府牽頭、部門協作、基層自治、公眾參與”的養犬管理工作格局;養犬管理制度部分確立養犬免疫、登記,禁養烈性犬、分區域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養犬行為規范部分規定養犬人主體責任、養犬基本要求、重點管理區特別要求、攜犬出戶規定與犬只末端處理方式等內容;法律責任部分罰則設置科學合理,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群眾“急難怨盼”且上位法沒有規定的違規養犬行為予以懲戒。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完善管理體制,確立齊抓共管工作格局

《條例》作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第二條確定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行為及其相關管理活動,但工作犬與特定用途的犬只管理不適用本條例;二是第三、第四條明確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承擔的養犬管理工作職責,其中公安機關為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三是第五條規定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動物診療機構等組織應當在養犬管理中發揮勸阻、記錄、報告及協助等作用,形成社會共治格局;四是第六條規定對于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和投訴途徑。

(二)體現城鄉差異,明確養犬管理制度體系

《條例》作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第七、第八條確定全市實行犬只狂犬病強制免疫和實行分區域養犬管理制度。條例實施前,常州市政府將劃定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的范圍,同時也明確全市的犬只都要強制接種狂犬病疫苗;二是第九條規定全市禁止飼養烈性犬。條例實施前,常州市公安局會同常州市農業農村局將向社會公布烈性犬名錄;三是第十條明確重點管理區每戶限養一只犬,一般管理區不限制養犬數量,充分考慮農村地區的傳統與需要;四是第十一至十七條明晰全市所有犬只都必須進行養犬登記,同時對個人與單位養犬登記、變更與注銷的條件與程序進行了原則規定。具體的操作細則,公安機關正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中,成熟后將向社會公布。

(三)規范養犬行為,劃定文明養犬責任邊界

《條例》作了六方面的規定:一是第十八條規定養犬人承擔養犬主體責任,遵守文明養犬基本要求,列舉了9項違法、不文明養犬行為;二是第十九條對在重點管理區放任犬只自行出戶或攜犬出戶制定更為嚴格的規定,細化《常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有關條款,如規定攜犬出戶必須使用長度不超過一點五米的牽引帶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引、主動避讓老人兒童等;三是第二十條規定禁止犬只進入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公共文化場館等特定公共場所,其余單位和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允許犬只進入;四是第二十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對犬只傷人后養犬人墊付醫療費的條件作出了規定;五是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條規范犬只未端處理。規定犬只死亡的,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途徑和方式,賦予犬只留檢所收管救助流浪犬、棄養犬、沒收犬的權利,明確由公安機關加強對犬只留檢機構的監督管理,做好流浪犬只的處置;六是第二十五條對犬只經營相關活動進行了規制,防止犬只經營活動成為養犬管理的漏洞,如禁止銷售烈性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污染環境等。

(四)區分違法情形,強化處罰與教育結合

《條例》第二十六至三十四條設置了18種違法行為的罰則,其中除未免疫由農業農村部門處罰,未即時清理犬只糞便和經營犬只污染環境由城管部門處罰外,其余飼養禁養犬、超額養犬、犬只未登記、共有部分養犬、遺棄虐待犬只、違規攜犬出戶、攜犬進入禁止區等15項違法行為均由公安機關處罰。為簡化公安機關辦案程序,提高執法效率,專門授權公安派出所可以決定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條例》規定的公安行政處罰事項大多設置兩個層級,即先責令改正,同時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予以沒收犬只,體現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危害后果,當事人能主動認識錯誤并積極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返回頂部】【打印此頁】【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