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食品生產安全風險控制,常州市市場監管局起草了《常州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制度(試行)》(以下稱《制度(試行)》),現就《制度(試行)》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方面,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作出了一系列決策部署,陸續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等重要文件,市場監管總局專門印發《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管的實施意見》(國市監信發〔2021〕28號),明確要求以食品生產企業監管為切入點,推進市場監管重點領域信用監管;另一方面,根據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工作需要,《創建驗收標準》明確“示范引領”項目中信用監管為必選項,需創新實施食品生產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建立食品生產企業信用分類專業模型。
二、制定依據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4號)、《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49號)、《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食藥監食監一〔2016〕115號)、《關于印發江蘇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規范(試行)及其實施方案的通知》(蘇食藥監食生〔2017〕52號)。
三、主要內容
《制度(試行)》由六章共28條組成,明確了常州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的評定方法和要求。
1.信息歸集。采取數據自動生成和線下采集相結合的方式,全面歸集、整合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歸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社會評價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管理信息。
2.信用風險分類。依據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和動態風險因素,采用評分方法確定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初步等級;在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初步等級基礎上根據有關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調整,確定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等級;再結合企業通用信用風險等級,采取“通用+專業”模型,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3.評定程序。首先對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進行評定,核定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分值;再結合監管年度周期對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完成對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然后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最后結合企業通用信用風險等級確定年度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通過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對較高風險生產企業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企業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進一步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失信聯合懲戒格局,提高食品安全失信成本,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提升我市食品生產安全風險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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