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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市場監管局,常州經開區市場監管局:
現將《常州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常州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風險控制,規范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優化監管資源配置,科學有效實施監管,監督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激勵誠信,懲戒失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綜合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與信用狀況,建立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動態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監督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采取“通用+專業”模型。通用信用風險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通用型企業信用風險分類指標體系及說明(第一版)》評定。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按照《江蘇省食品生產企業風險分級管理規范(試行)》評定。企業通用信用風險等級與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等級均分為信用風險低(a)、信用風險一般(b)、信用風險較高(c)、信用風險高(d)四個等級。對同一食品生產企業所評定的企業通用信用風險等級與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等級不一致的,選擇其中較高等級,最終確定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分為信用風險低(A)、信用風險一般(B)、信用風險較高(C)、信用風險高(D)四個等級。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作為配置監管資源的參考依據,不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本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規范并組織實施,對全市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轄市、區和常州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本制度中所指食品生產企業為全市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六條 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其他有關信息系統,全面歸集、整合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
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時、準確地征集、錄入本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相關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七條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歸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信息、監督管理信息、社會評價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主體信息、食品生產許可信息、產品信息、質量安全管理信息;
(二)監督管理信息。包括:監督檢查信息、抽檢監測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信息、責任約談及整改信息、其他需要記錄的監督管理等信用信息;
(三)社會評價信息。包括:投訴舉報信息、群眾監督信息、媒體曝光信息、其他需要記錄的社會監督信息。上述社會評價信息,經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機構調查屬實的,可記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要求納入的信息。
第八條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信息采取數據自動生成和線下采集相結合的方式歸集。
已納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原則上自動歸集生成。
未納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風險信息,可通過線下采集的方式歸集。
第三章 信用風險分類
第九條 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產品類別信息)和動態風險因素(日常監督檢查信息),采用評分方法確定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初步等級。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兩者相加即為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初步等級量化分值,分值越高,專業信用風險初步等級越高。其中:0-30(含)分的初定為a級;30-45(含)分的初定為b級;45-60(含)分的初定為c級;60分以上的初定為d級。
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按照《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進行評分。生產多類別食品的,應當選擇風險較高的食品類別評定靜態風險分值。
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按照《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以下簡稱《動態風險表》,見附件2)進行評分。其中一個一般項判定為“否”的,風險分值為2分;一個重點項判定“否”的,風險分值為15分。
評定新開辦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初步等級,可以按照食品生產企業的靜態風險分值比例放大確定,計算公式為:企業風險分值=靜態風險分值×100/40。
第十條 在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初步等級基礎上,根據對食品生產企業監督管理、社會評價等方面有關動態風險因素,按照《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3,以下簡稱《專業信用風險等級確定表》)進行調整,確定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監管年度周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等級直接確定為d級:
(一)違反法律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較重行政處罰,按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應當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二)出現三批次以上監督抽檢或評價性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受到兩次及以上警告、通報批評以外行政處罰的;
(四)企業責任人因嚴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監管年度周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初步等級基礎上調高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一次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行政處罰的;
(二)出現兩批次監督抽檢或評價性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產品召回或者不按規定停止生產經營的;
(四)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五)因食品安全問題發生輿情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且查證屬實的。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在監管年度周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初步等級基礎上調高一個等級:
(一)違反《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受到警告處罰的;
(二)監管部門發現企業未認真開展自查,自查報告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合的;
(三)有一次國家或者省級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四)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投訴舉報查實問題等拒不整改、拒不接受處理的;
(五)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同一問題,在下次監督檢查中再次查實仍然存在的;
(六)三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問題被投訴舉報,且查證屬實的;
(七)因食品安全問題被媒體曝光且查證屬實的。
第十四條 除上述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列舉情形外,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后續規定的其他應上調信用風險等級的情形,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初步等級基礎上調低一個等級確定專業信用風險等級:
(一)連續兩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的;
(二)獲得良好生產規范、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認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除外)的;
(三)獲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的;
(四)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未發現上述第十一條至第十五列舉情形,按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初步等級確定專業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企業通用信用風險等級與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等級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的原則確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第十八條 信用修復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評定程序
第十九條 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進行評定,應當按照企業食品生產許可檔案信息,確認企業獲證產品類別,對照《靜態風險表》(附件1),核定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分值。
食品生產許可檔案內容不全的,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企業補充提交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條 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1日前,按照《動態風險表》(附件2),結合監管年度周期對食品生產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全項目檢查結果,完成對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評定。同一監管年度周期內對食品生產企業實施多次全項目日常監督檢查的,以最后一次全項目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打分依據。
為滿足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分級和日常監督檢查項目全覆蓋的要求,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監管年度周期內對食品生產企業至少開展一次全項目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轄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按照《專業信用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3)對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專業信用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并按照《食品生產企業“通用+專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確定表》(附件4),確定年度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
第二十二條 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三條 轄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結果,對較高風險生產企業的監管優先于較低風險生產企業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A級的食品生產企業,以“雙隨機”為主要監督形式,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B級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2次;
(三)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C級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3次;
(四)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D級的食品生產企業,原則上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4次。
第二十四條 依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對違反法律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將相關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實施聯合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當事人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食品安全信用風險A級的生產企業,在信用風險等級有效期內,由市場監管部門主導、協調相關部門,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除有因檢查外,減少日常監督檢查和跟蹤檢查,減少監督抽檢批次數;
(二)對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處罰;
(三)積極扶持生產經營者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行業組織
的重點項目申報、競標、評優評獎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文件做出規定,而本制度未做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所稱的監管年度周期,是指上一年12月1日至當年11月30日。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由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件:1.食品生產企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