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性生活一区二区三区,亚洲成在人线在线播放无码,国产午夜理论不卡在线观看,国产成人综合日

領導活動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正文
瀏覽次數:
信息名稱: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23-00145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應急預案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政辦發〔2023〕54號 發布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生成日期:2023-12-25 公開日期:2023-12-31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常政辦發〔2023〕54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常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20年12月24日印發的《常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常政辦發〔2020〕112號)同時廢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常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1.6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市指揮機構

2.2  辦事機構

2.3  轄市(區)指揮機構

2.4  現場指揮部

2.5  專家組

3  監測預警

3.1  預警信息處理

3.2  預警分級

3.3  預警信息發布

3.4  預警措施

3.5  預警級別調整與預警解除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分級響應

4.4  處置措施

4.5  信息發布

4.6  應急終止

5  善后處置和恢復

5.1  環境損害評估

5.2  事件調查

5.3  善后處置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資金保障

6.3  物資保障

6.4  技術保障

6.5  聯動機制保障

7  宣傳、培訓與演練

7.1  宣傳教育

7.2  專業培訓

7.3  應急演練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8.2  獎懲

8.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減少各類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健康、財產安全、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常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但可能造成本市生態環境受到影響需要采取應急措施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輻射事故、重污染天氣、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太湖藍藻暴發等應對工作,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同聯動,快速反應、迅速控制,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5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個級別。

1.6  應急預案體系

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轄市(區)(包括常州經開區,下同)和市有關部門相關預案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組成。

本預案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并結合實際情況而制訂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動方案應當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組織體系及職責

常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由市指揮機構、辦事機構、轄市(區)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專家組等組成。

2.1  市指揮機構

2.1.1  市指揮機構組成

市政府成立常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作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指揮長由分管生態環境的副市長擔任,必要時由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的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必要時由市長指定人員擔任。

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氣象局、常州海事局、常州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國網常州供電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主要成員單位。成員單位可根據處置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各成員單位明確一名職能處室負責人為聯絡員。市指揮部在業務上指導轄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

2.2  辦事機構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1)執行市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接收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報告,分析處理信息,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3)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保持與相關部門、單位的通信聯系;

(4)聯系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5)組織編制、評估、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各轄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修訂工作;

(6)組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

(7)制定應急演練計劃。

2.3  轄市(區)指揮機構

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在當地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參照市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成立轄市(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指揮協調本轄區內I、II、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組織領導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并指導涉事單位做好污染截流和環境風險控制工作。

2.4  現場指揮部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時,市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長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市指揮部指揮長確定。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處置組、調查評估組、應急保障組、醫療救護組、新聞宣傳組、社會治安組等現場應急工作組。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可視情調整和增加工作組;各工作組除上述職責外,承擔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沒有參加工作組的各職能部門主動按照各自職責及時開展相關工作。

2.5  專家組

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由熟識其所在專業或者領域的專家組成,主要專業或者領域包括應急管理、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監測與評價、危廢處置、污染控制、化學化工、環境生態、安全工程、氣象、水文水利、應急救援、環境損害評估等。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提供分析評估、決策咨詢和處置意見。

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從省、市專家庫中選邀專家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現場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持,為事件防范、應急救援和后期處置提出意見和建議。

3  監測預警

3.1  預警信息處理

企業事業單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必須立即報告事發地轄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安、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海事、氣象、水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并通報同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市及市派出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監測預警,充分利用現有的環境質量監控網絡系統,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測和預警信息反饋機制。各轄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各企事業單位按照“早發現、早處置、早報告”的原則,開展對各類環境預警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重點對飲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入河、入江、入湖(庫)重要河道,生態保護紅線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危險固廢和重金屬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管理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等進行監測。建立日常環境預警制度,積極開展預警預報。

3.2  預警分級

預警信息的級別,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3  預警信息發布

(1)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范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咨詢電話等。

(2)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嚴格的審簽制。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當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研判,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會商,形成預警信息建議,報送市指揮部審批。發布Ⅰ級、Ⅱ級預警信息由市長、市指揮部指揮長或受市政府委托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Ⅲ級預警信息由市指揮部指揮長、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必要時,預警信息可通報毗鄰市(縣)。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Ⅳ級預警信息由轄市(區)指揮部指揮長、受轄市(區)人民政府委托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簽發。

(3)承擔預警信息發布職能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將經審核批準的預警信息,發送至本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統一發布,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信息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4  預警措施

3.4.1  Ⅳ級預警措施

發布Ⅳ級預警后,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后果,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2)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家,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3)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全面排查,采取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4)調集環境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設備,確保環境應急保障工作;

(5)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避免、減輕突發環境事件危害常識。

3.4.2  Ⅲ級預警措施

發布Ⅲ級預警后,在采取Ⅳ級預警措施的基礎上,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及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后果,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還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組建專家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的準備;

(2)各相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守制度,保持通訊暢通,加強監測和會商,及時上報預警響應措施的執行情況;

(3)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一切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4.3  Ⅰ級、Ⅱ級預警措施

發布Ⅰ級、Ⅱ級預警后,在采取Ⅲ級預警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市、轄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進一步評估受影響范圍,根據評估結果,擴大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群范圍,并對人員進行妥善安置;

(2)增加應急監測頻次,并根據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需要調整監測點位;

(3)根據需要,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后備人員趕赴現場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適時向上級部門請求應急響應支持。

3.5預警級別調整和預警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單位應加強對預警信息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提升或降低預警級別。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應及時按照《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宣布終止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市指揮部辦公室或其他人員接到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或從其他途徑獲悉有關信息后,應記錄好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污染物、人員傷害、聯系人及電話等情況,立即進行核實,及時調度信息,向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根據事件影響及危害程度,初步判斷事件等級,向市指揮部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但必須同時報告被越過的政府和部門。

4.1.1  信息上報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1)初報

初報應報告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環境質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2)續報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完善初報中未提供信息,按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時限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

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概述、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情況、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4.1.2  報告程序

(1)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必須立即報告事發地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

(2)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立即進行報告。初判為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30分鐘內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于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的,15分鐘內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對地方初判為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立即組織研判并經市指揮部同意,1.5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應急辦報告;對地方初判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市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市指揮部匯報,同時組織專家進行研判,經市指揮部批準后,30分鐘內報告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應急辦,請求啟動上一級應急響應。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4)其他事件,轄市(區)生態環境部門2小時內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指揮部辦公室4小時內向市政府及省生態環境廳應急辦報告。

(5)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局或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④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⑤市生態環境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6)對于發生在敏感區域、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級標準限制,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立即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2  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危害擴大,盡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事發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報告后,要快速實施處置工作,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擴散,嚴防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

4.3  分級響應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監測預警信息或接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組織專家研判,對初判為一般等級、社會關注度高、區位敏感等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要組織開展研判,根據判定的事故級別,及時向市指揮部提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建議。

4.3.1  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判定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市指揮部在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3.2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判定為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分管生態環境的副市長擔任指揮長,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長,實施現場指揮協調、污染源排查、應急處置、原因分析、應急監測、救援搶險、人員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并組織專家會商,制定可行的救援方案,協調調度各方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及時向省應急辦報告處置進展。

4.3.3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

判定為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同時市指揮部根據需要派出現場工作組,指導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具體處置工作,同時保持與事發地轄市(區)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

根據事件發展態勢進行實時調整,當超出本級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領導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

經研判需降低響應等級時,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啟動本級預案,并上報市指揮部辦公室。

4.4  處置措施

(1)趕赴現場

本預案啟動后,市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趕赴現場進行指揮協調,責成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組建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和應急工作組,確定現場指揮長。各現場應急工作組根據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并提出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響應的建議。

對初判為一般等級、社會關注度高、區位敏感等突發環境事件,市生態環境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立即趕赴現場,會同相關部門、屬地和有關專家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并督促落實到位。

(2)人員轉移及安置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社會治安組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污染處置組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醫療救護組做好傷病員救治;應急保障組做好人員安置供給等保障工作。

(3)污染處置

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迅速調集環境應急所需人員和物資、設備等,進一步做好現場污染處置工作。開展現場調查,查明涉事單位、事故原因等,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污染特征,制定污染控制方案,并組織實施。必要時,要求相關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現場監測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21)開展環境應急監測工作。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環境應急監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態勢初步判別結果,制定監測方案,明確點位布設、監測頻次、監測項目、應急監測方法、評價標準或要求等。在第一時間確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污染范圍及其擴散趨勢,出具應急監測簡報。研判、預測污染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根據污染事件的類型、狀況、性質、污染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實際情況,向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進行報告,提出污染控制、處置建議。

(5)專家咨詢

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應組織有關專家組進行會商,專家組分析事件情況,專家組應參加環境事件現場處置、環境應急咨詢工作、參與環境污染損害評估,為指揮機構、專業應急隊伍提供技術支持、決策咨詢。

(6)根據需要調集相關救援力量赴現場參與現場救援工作,必要時請求上級或其他地區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7)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根據污染事件動態及時調整下一步的對策,直至污染得到控制或污染消除。

4.5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全面、客觀。發生較大或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委宣傳部門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方案,與相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導下,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可根據事件性質和社會影響程度,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在市委、市政府或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指導下,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完善輿情收集分析和信息發布機制,依法依規發布信息。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6  應急終止

4.6.1  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6.2  應急終止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宣布應急終止。必要時,應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終止后,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5  善后處置和恢復

5.1  環境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辦〔2014〕118號)等有關規定,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時組織開展環境污染損害評估,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  事件調查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保部令〔2014〕第32號)等有關規定,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存檔備案。必要時,市指揮部要研究吸取事故應急救援的經驗與教訓,對本預案進行有針對性地完善和補充。

5.3  善后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現場應急工作組應根據市指揮部的指示和現場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事發地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遭受的損失情況,及時組織實施善后工作,與相關部門組織制定生態環境恢復工作方案,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開展生態環境恢復工作;市生態環境局提出事件后續處置建議,并對現場清理和生態恢復情況進行監督。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進一步加強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同時依托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環境風險企業要組建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鼓勵環境風險企業間建立應急救援聯動機制;加強各級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范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序,確保能迅速參與并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6.2  資金保障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針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專項資金和有關的戰略物資儲備資金編制項目預算,報財政局按程序審批后執行。市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裝備、應急物資、應急處置的資金保障,負責對環境應急管理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應急處置資金主要用于突發環境事件的防控準備,主要包括預防預警系統的建立、應急技術裝備添置、人員培訓及應急演練、應急處置和應急工作獎勵等相關費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生態修復所需費用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

6.3  物資保障

加強應急體系管理,按《環境應急資源調查指南(試行)》(環辦應急〔2019〕17號)中環境應急資源參考名錄,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實施全市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市應急管理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做好物資調配保障;各轄市(區)在現有裝備的基礎上,根據《全國環保部門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標準》(環發〔2010〕146號)有關要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配置應急指揮、應急監測、應急處置等應急裝備。市生態環境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

6.4  技術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信息庫,提高應急監測能力,與相關單位建立技術協作網絡,提供專業技術支撐;負責統計環境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聯系電話等通信保障工作,根據應急指揮通信保障應急預案,靈活制定通信保障方案,確保本預案啟動時市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應急工作組間的聯絡暢通。

6.5  聯動機制保障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加強與毗鄰市(縣)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范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7  宣傳、培訓與演練

7.1  宣傳教育

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應通過多種媒體渠道,向社會廣泛宣傳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讓群眾正確認識如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7.2  專業培訓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本單位和相關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等專業人才,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3  應急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每年至少組織1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并督促指導轄市(區)指揮機構開展應急演練,磨合機制、鍛煉隊伍、完善預案,演練應從實戰角度出發,深入發動群眾參與,達到普及應急知識和提高環境應急技能的目的,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實戰能力。

應急指揮機構相關部門及各轄區應當結合實際推動應急演練模擬系統建設,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突發事件情景構建,利用數字化技術全流程、全要素梳理演練任務流程,為常態化的應急預案演練、應急培訓提供新的技術手段。

8  附則

8.1  預案管理

市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和日常管理。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后,市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各級應急預案應做好數字化管理,及時上傳至應急管理平臺。

8.2  獎懲

市指揮部負責對市各有關部門環境應急機構的建立和運行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對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據有關法律和規定處理。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常政辦發﹝2020﹞112號文廢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