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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常州市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3x/2021-0007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財規〔2021〕6號 發布機構:市財政局
生成日期:2021-09-27 公開日期:2021-09-27
時   效: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內容概述:《常州市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出臺背景、各部門職責、資金支出范圍、資金分配和下達、執行和管理、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及施行起止時間等。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常州市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財規〔2021〕6號)

各轄市(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和規范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常州市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常州市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常州市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和改革的實施意見》(常政辦發〔2020〕38號)、《江蘇省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4號)以及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 市級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是指由市政府批準設立,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用于促進農業生產、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融合、提高農業效能的政府專項資金。在符合上級文件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將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支持我市的相關資金與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統籌使用。

第三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原則,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現代農業發展資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財政局職責:組織年度預算編制;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配合市農業農村局制定年度專項實施意見(申報指南);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分配及下達資金;組織開展績效管理;監督資金管理情況;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

(二)市農業農村局職責:編報年度預算;制定項目管理辦法;參與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年度專項實施意見(申報指南);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和任務清單方案;監督以工作落實為主的專項實施情況;按規定實施績效管理;依法依規公開相關信息。

第五條 各轄市(區)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的職責,由各地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參照市財政局、農業農村局的分工,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具體落實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實施管理、績效管理等監督責任。

第六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使用單位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根據年度專項實施意見(申報指南)和相關規定申報項目、組織項目實施工作,對項目申報、實施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是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

(二)根據相關項目管理規定,依法依規組織項目實施,負責項目日常管理;

(三)按規定使用項目資金,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主動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績效管理、驗收考核、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七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培育優勢特色主導產業。主要用于支持綠色種養業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與流通、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數字鄉村建設等方面。

(二)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主要用于支持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主體在農產品冷鏈加工、倉儲、初加工等補短板領域。

(三)產業發展平臺載體建設。主要用于農業產業園等平臺載體的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能力建設等方面。

(四)農業科技創新與推廣。主要用于種質資源保護、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建設、農作物綠色高質高效創建、現代農機裝備與技術推廣及新型職業農民培訓。

(五)其他與現代農業發展相關的任務與項目。

第八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實行差別化管理。約束性任務是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而組織實施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等;指導性任務是指約束性任務以外的其他任務。建立任務清單定期調整優化機制。

第九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部門預算支出缺口等與現代農業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按因素法和項目法進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綜合性因素、績效評價因素、個性化因素等。綜合性因素以各地農業基礎資源(如農牧漁業總產值、耕地面積、養殖規模、鄉村人口等)為主要因素。個性化因素以農業農村現代化規劃、當年工作目標任務、政策扶持方向等為主要因素。實施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市農業農村局提出資金分配因素、權重及分配建議;采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其中“先建后補”類項目通過常州市“三農”項目管理平臺進行線上線下同步管理。其他項目按程序規定由相應層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立項評審,并及時將項目申報、評審、驗收情況送同級財政部門。

十一條 市農業農村局在年度預算批準后,商市財政局制定專項實施意見(申報指南)。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市農業農村局提出的分配建議,審核下達各轄市(區)財政部門或項目實施單位。財政部門應強化專項資金監管,通過專項核查、實地調研等方式,了解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第十二條 對轄市(區)的補助資金通過財政專項轉移支付下達,由各轄市(區)按照具體項目管理要求和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及時撥付給項目實施單位和補助對象;對市直管理單位的補助資金,按照市級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除用于約束性任務的資金不得統籌以外,其余資金可在本辦法規定的支出范圍內統籌使用。

第十四條 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可采取直接補助、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先建后補等支持方式。各轄市(區)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類別,按市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各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實施意見、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等,結合當地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和本地實際,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

第十六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核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撥付資金提供依據。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提交的資金使用計劃按規定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加快項目資金撥付進度,不得無故滯留、拖延資金撥付,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直接補貼到企業、個人的資金,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助到企業和個人。

第十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資金核算和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變更,在項目執行期限內,因政策或規劃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確需變更的,由實施單位提出項目實施方案變更申請,負責項目實施方案批復的單位審批。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應確保預算指標在當年6月30日前分解下達,超過9月30日仍未下達預算的項目,財政部門將按規定程序收回統籌使用。項目資金出現結轉或結余的,按結轉結余資金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市全面深化預算績效管理意見要求和項目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對現代農業發展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原則將項目預算績效職責落實到資金使用終端。農業農村部門要研究建立完善績效指標和標準體系,隨預算同步組織績效目標編報、審核。財政部門加強預算績效目標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優化預算安排。農業農村部門要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保證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全面評價項目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并加強對相關政策的評價。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和績效信息公開。財政部門要將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鉤,著力提升財政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農業農村部門要將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根據相關規定公開項目預算績效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 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現代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三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現代農業發展資金,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對在專項資金使用領域存在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依法依規強化信用約束。

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轄市(區)財政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當地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五年。

常州市財政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