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常州市新型地下空間(鹽穴)開發利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常州市新型地下空間(鹽穴)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型地下空間(鹽穴)管理,促進土地資源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型地下空間(鹽穴),是指地下深層巖鹽開采形成的鹽腔及其周邊保護體所占用的立體空間。
利用新型地下空間(鹽穴)開展儲氣等儲能活動,適用本辦法。
利用新型地下空間(鹽穴)開展試驗研究,探索新的用途,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新型地下空間(鹽穴)(以下簡稱“鹽穴”)保護、開發、利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利用、規劃引領、節約集約、維護權益、統籌兼顧”的原則,促進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結合。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和領導鹽穴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鹽穴開發利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轄區內鹽穴地表設施的日常檢查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鹽穴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權益配置、不動產權登記等工作,統籌做好巖鹽礦產資源與鹽穴資源協同利用。
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權限負責對利用鹽穴進行儲能項目投資的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相關部門開展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和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
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行政、商務、地震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開展鹽穴開發利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鹽穴設立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地下空間用途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編制鹽穴開發利用專項規劃。
專項規劃應當以規范鹽穴資源安全、有序開發利用為目標,開展現狀評估,對開發用途、分區功能、安全防護等提出管控要求,明確空間協調、用途管制、近期規劃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專項規劃編制應當與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專項規劃成果納入詳細規劃。
第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據詳細規劃同步核定規劃條件。以出讓方式提供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在使用權出讓前,依據詳細規劃核定規劃條件。
規劃條件應當明確鹽穴區域、使用性質、豎向界限、建設規模(地下三維容積率)、連通方式、市政設計等規劃要求,并征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以及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的專業意見。
規劃條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以依法采用劃撥方式取得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提供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取得項目核準、備案文件后辦理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手續。
第九條 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償使用,參照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展儲能活動的鹽穴,可以探索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條 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與采礦權或者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組合取得,也可以單獨取得。同等條件下,巖鹽礦業權人可以優先取得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照工業用地確定,最高不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取得的,租賃期最高不超過20年。
可以探索采取先租賃后出讓方式出讓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費以地下空間體積為單位進行計算,具體價格由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依據礦業權許可要求和規劃條件編制鹽穴開發利用方案,明確鹽穴的空間范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以組合方式取得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鹽穴形成后,使用權人應當向市、縣級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進行報告,由市、縣級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開發利用方案中相關指標進行復核。在不影響安全的前提下,市、縣級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根據復核情況對開發利用方案中相關指標進行變更。
第十五條 鼓勵運用新技術和手段獲取鹽穴地下空間二維、三維、頂底板圖像以及空間資源體積等三維空間形態相關信息,為鹽穴開發利用管理提供基礎數據。
第十六條 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登記,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的規定辦理。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有償使用合同等載明的井口坐標、豎向起止高程、水平投影坐標、水平投影最大面積和鹽腔體積確定的范圍,進行鹽穴三維立體確權登記。
第十七條 使用權人應當在依法取得項目核準、備案文件后,按照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或者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鹽穴。
使用權人需要改變鹽穴用途的,應當依法重新申請項目核準、備案,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同意后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一)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鹽穴的;
(二)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期限屆滿,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鹽穴的;
(四)鹽穴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鹽穴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對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鹽穴開發利用安全管理,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按規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鹽穴使用人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器材,按照行業管理要求做好日常巡查、檢查及安全管理,防范危害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生態環境等事件發生。
第二十條 鹽穴使用人應當采用科學技術手段定期監測巖鹽礦區腔體形狀、蠕變特性和地表沉降、變形等指標,建設并有效運行鹽穴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做好鹽穴地震安全風險防范工作。
鹽穴使用人應當在巖鹽開采形成鹽腔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誘發地震因素產生,定期開展鹽穴強震動和變形監測,評估地震災害風險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級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對新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建立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提高開發利用的科學性、可操作性、現勢性。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破壞鹽穴地表及地下設施等危害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鹽穴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未按照批準用途使用鹽穴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鹽穴開發利用中的其他違法行為,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鹽穴開發利用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