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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關于印發《常州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MB1886763/2021-00027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自然資規發〔2021〕72號 發布機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生成日期:2021-03-23 公開日期:2021-03-24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關于印發《常州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關于印發《常州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常自然資規發〔2021〕72號

溧陽市局、金壇區局,各分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事業單位:

經局務會研究同意,現將《常州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1年3月23日

常州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常州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將通過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轉讓的交易行為,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

第三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分局具體負責分割轉讓情形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相關工作,包括審核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履約情況、是否具備分割轉讓條件等內容,出具允許分割轉讓的審批意見等。

第四條 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負責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整宗轉讓情形下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審查交易條件、原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履約情況、交易價格等。

第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支付全部土地價款,并取得不動產產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已完成投資額達到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本辦法所稱的開發投資總額一般應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為準,出讓合同未約定的,可以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中明確的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為計算依據。

無法提供關于建設項目已投資金額相關證明文件的,可委托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評估確定其已完成投資總額。開發投資總額、已完成投資總額均不含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第六條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經土地所在市、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轉讓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出讓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轉讓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法律法規或劃撥決定書明確規定應當由政府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除外。

轉讓住宅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時,可以直接辦理房地產登記,但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上建設的農民安置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的上市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工業、科研等產業用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應取得各轄區人民政府、常州市經開區管委會書面同意意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一)欠繳土地出讓價款,未依法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

(二)違反劃撥決定書規定或出讓合同約定相關內容的,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超容積率、超用地范圍等情況;未按約定動工開發建設造成土地涉嫌閑置的;

(三)建設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權屬不清、有爭議的;

(四)共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進行交易,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的;

(六)列入疑似污染地塊名單,未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雙方責任另有約定除外);

(七)列入污染地塊名單的;

(八)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時,原則上應當附具原有規劃條件或劃撥決定書。轉讓后原劃撥決定書規定或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應由轉讓方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轉讓雙方應按規定如實申報實際成交價格,不得瞞報。實際成交價格低于標定地價20%以上的,政府有權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應符合規劃、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分割轉讓部分應具備獨立分宗條件,涉及公共配套設施建設和使用的,轉讓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有關權利義務。

擬分割宗地已預售或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同意,不得損害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在辦理分割轉讓時應進行公示,必要時由相關部門組織聽證。

未完成開發建設的,不改變原出讓合同約定或劃撥決定書規定,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滿足獨立分宗條件的,可分割轉讓,轉讓時應明確交易雙方各自用地范圍內的土地用途和建筑規模等內容,存在多用途的,同時明確交易雙方各種用途的建筑總量,作為建設用地規劃審批和規劃核實的依據。

轉讓土地范圍內有含有公建配套用地的,應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原宗地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在轉讓合同中明確轉讓土地范圍中所含公建配套用地范圍和面積,同時明確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主體。

工業用地上的綜合樓、職工宿舍用房等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占用的建設用地不得與整宗地分割轉讓。

第十二條 對于分割轉讓的,轉讓人或轉讓交易雙方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分局提出分割轉讓申請,并提供土地轉讓申請表、土地轉讓合同、未全部建成的宗地提供投資額已達投資總額的25%的有關證明文件、擬分割范圍圖、涉及司法處置或資產處置的提供司法部門或國資主管部門等同意轉讓的相關證明文件、交易雙方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各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現場踏勘并核實宗地權利狀況,核查是否存在限制轉讓的情形等,出具分割后的規劃條件。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出讓地塊的位置、范圍和面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讓、綠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必須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規劃要求,以及有關規劃引導要素,并附規劃用地紅線圖。

符合分割轉讓條件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分局擬定允許轉讓的審批意見,隨同相關申請材料,征求各轄區人民政府、常州市經開區管委會同意后,出具允許轉讓的審批意見,附具新的規劃條件等材料。不符合分割轉讓條件的,直接出具不予分割轉讓告知書。

轉讓交易雙方憑允許分割轉讓審批意見以及其他不動產轉讓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辦理不動產轉讓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在之日起起施行。溧陽市、金壇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已依法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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