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4日,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常州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常州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常辦發〔2020〕8號、9號,以下簡稱兩個《辦法》)。以黨內法規形式出臺兩個《辦法》,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重要舉措,是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規范管理的制度安排,進一步健全完善了機關事務管理法規體系,為依法履行機關事務管理保障服務職責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兩個《辦法》出臺背景
2017年12月5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中辦發〔2017〕70號、71號)。2018年12月23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江蘇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蘇辦發〔2018〕54號、55號)。進一步規范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管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領導專門作出批示,要求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牽頭起草我市配套辦法,抓好貫徹落實。
2017年以來,根據中央和省要求,我市全面開展辦公用房清理,深入推進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夯實管理責任、完善制度措施、嚴格督促檢查;同時,積極推進公務用車平臺化、集約化、信息化、標準化管理,不斷鞏固深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成果,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但在實際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著管理制度不夠健全、使用行為不夠規范、有效利用不夠充分等方面的問題,亟待從法規層面加以規范和解決,加快構建符合常州實際,順應高質量發展要求、全市統一規范的法規體系。
同時,中央和省的辦法明確要求各地區各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對此,我市積極推進兩個《辦法》的起草制定工作,也是進一步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市委有關規定精神,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嚴格規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管理的實際舉措。
二、《兩個辦法》起草過程
中央和省辦法出臺后,市領導對研究出臺我市兩個《辦法》提出明確要求。2019年3月以來,根據市領導要求,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認真學習貫徹中央和省兩個辦法精神,全面梳理總結我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七個統一”管理體制改革和深化公務用車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情況,先后專門與省局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工作對接,赴省內外圍繞兩個《辦法》的起草工作進行深入調研,著力做好兩個《辦法》起草前期準備工作。
經過充分研究和反復討論,2019年6月,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起草形成兩個《辦法》初稿。7月,先后與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就《常州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中涉及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置換、租用、建設及維修等關鍵環節開展專題研究,對置換、租用等五個涉及到的審批事項進行了充分研討和論證,對相關審批權責、程序等進行了細化。同時,就《常州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先后組織召開部分市級黨政機關和轄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人員參加的座談會、研討會,充分聽取有關各方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對兩個《辦法》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8月中旬,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分別向市四套班子、市級機關有關單位(部門)及轄市(區)等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和建議。結合意見和建議,對兩個《辦法》的有關內容、條目、表述等進行了修改、完善、豐富和充實,形成了兩個《辦法》送審稿報市委市政府審核,同時向市政府報送了關于同意印發《常州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和《常州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請示,經市委書記、市長簽發,3月14日,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
三、兩個《辦法》主要內容
(一)《常州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11章61條,以推進辦公用房全生命周期管理為主線,聚焦辦公用房“七個統一”集中管理核心,突出“配置管理、集約使用、制度規范”等重點方面,對適用范圍、管理主體、落實措施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和規范,著力構建權屬明晰、規劃科學、配置合理、使用規范、監督有力的管理體制。
1.完善集中統一管理體制。《辦法》明確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工作,規定縣級以上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相關辦公用房管理職責,進一步厘清了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同時,按照辦公用房“七個統一”管理精神,明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實行“七個統一”管理模式,突出權屬管理、配置管理、建設管理、使用管理、維修管理、物業服務管理、處置利用管理、經費管理等重點方面內容,充分體現我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體制改革的成果。
2.夯實權屬統一管理基礎。辦公用房權屬統一登記,是實現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的重要條件。《辦法》明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權屬應當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推動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提出建立健全資產清查盤點、信息統計報告、檔案管理等三項配套管理制度,實現上下一體、互聯互通、動態管理。
3.從嚴控制配置“入口”關。規定加強辦公用房規劃引領,優化布局,倡導逐步推進集中或相對集中辦公。明確辦公用房配置按照“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的優先級順序。對于置換、租用、建設辦公用房,明確了審批程序和相關責任主體,將審批權限適當上收并從嚴控制審批,強調配置辦公用房資金應通過政府預算安排。
4.明確辦公用房建設審批要求。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規劃建設的基本原則和管理機制進行了規范,對我市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規劃建設的責任部門、審批程序和實施主體進行了明確。同時,還明確市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用地。
5.嚴格規范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厘清使用單位的權責義務,規范辦公用房使用行為。明確要求使用單位在核定面積內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擅自調整給其他單位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要求領導干部個人辦公用房配備情況要進行年度備案,不得超標準配備使用,不得擅自多處辦公,并對調離、退休等情形列明辦公用房騰退時限。對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范,明確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原則上不得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6.強化辦公用房統一維修管理。突出標準化、精細化要求,進一步強化了辦公用房維修管理。要求機關事務管理、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辦公用房維修標準,并實行動態調整;明確使用單位開展辦公用房的日常檢查和維修的工作責任;對辦公用房的大中修進行規定,要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安排辦公用房大中修項目。同時強調,大中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
能為重點,不得變相進行改建、擴建,嚴禁超標準裝修;對于未經審批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
7.明確辦公用房統一物業管理。明確物業服務管理的實施主體,指出市、轄市(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經濟、適度的原則,制定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準、合同文本和考核辦法等,并加強指導和監督,推動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準化、社會化、專業化。
8.不斷優化辦公用房處置利用。多渠道創新辦公用房閑置資產處置利用,提出跨系統跨層級調劑使用、轉換用途服務民生、置換為其他符合國家政策和需要的資產、統一招租、公開拍賣、拆除等處置利用方式,打通不同層級、不同系統間調劑渠道,鼓勵閑置辦公用房轉為便民服務、社區活動等公益場所,通過市場化方式依法依規、科學合理處置利用,多措并舉盤活用好辦公用房閑置資產,有效防止國有資產閑置浪費。
9.實施辦公用房經費統一管理。明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出租、出售、置換所得、拆除殘值、征收補償、拍賣等各類收益收入,按非稅收入有關規定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市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經費(除日常維修經費和物業服務經費),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日常維修經費和物業服務經費由各使用單位負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并接受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10.積極構建全方位監督考核機制。提出建立巡檢考核、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等多項制度,構建全方位、立體式監管體系。
巡檢考核方面,規定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政府績效考核、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等相結合;信息公開方面,明確了公開的內容和渠道;責任追究方面,針對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分別列出責任追究清單,確保責任落實到位、追究到位。
(二)《常州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32條,以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和標準管理為核心,突出“五個統一”管理原則,著力規范公務用車配備、使用、處置全流程管理。
1.界定公務用車定義。按照中央和省規定,根據我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新情況,將公務用車定義調整為黨政機關配備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并分類細化為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同時明確了各類公務用車的定義和用途。
2.明確公務用車管理體制。明確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統一、分級分類的管理體制。明確縣級以上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主管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同時根據管理職責分工,明確了財政部門在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職責。規定對公務用車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統一處置管理。
3.強化公務用車編制和標準管理。分類明確公務用車編制核定的負責部門,并建立相關部門間的協調備案工作機制;實行編制定額或總額控制管理。健全完善公務用車管理標準體系,規定了各類公務用車配備的排氣量、價格等標準。明確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機要通信用車等主要在城區內運行的公務用車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明確黨政機關原則上不得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的必須嚴格審批,且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4.明確公務用車統一配備和經費管理。明確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采購,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規定市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轄市(區)接受上級主管部門配發車輛的,應當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文件依據,并在核定編制內接受車輛。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
5.規范公務用車使用和處置管理。明確規定不得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提出在行政中心等集中辦公區域辦公的黨政機關按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建立實體化平臺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使用;推進標識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公務用車管理臺賬和統一的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公務用車申請、審批、派遣、調度、反饋等使用管理。明確實行統一處置,可以采取拍賣、廠家回收、報廢等方式規范處置舊車,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資產核銷、賬務處理;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
6.強化公務用車管理監督問責。明確了黨政機關以及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財政、審計、公安交通管理、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職責;要求黨政機關將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等情況納入政務公開范圍,強化社會監督;細化了管理部門、使用部門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15種追責情形。
四、兩個《辦法》的主要特點
我市兩個《辦法》以國家和省兩個《辦法》為根本遵循,在確保不折不扣貫徹執行好中央和省兩個《辦法》的同時,總結吸收我市辦公用房清理整改、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以及后續管理中積累的有益經驗,堅持問題導向,結合我市實際,重點在健全完善集中統一管理體制機制、落實從嚴從緊管理方面下功夫,并將加強規范管理的創新舉措和辦法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
(一)健全完善集中統一管理體制機制。推進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行政資源集中統一管理,有利于打破部門界限,實現資源統籌共享,提升保障管理效能,降低機關運行成本。為推進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管理責任落實,兩個《辦法》明確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為本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同時明確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度設計上,注重將集中統一管理原則貫穿到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管理各個環節,形成“全生命周期”“全鏈條閉合”管理。辦公用房管理方面,在中央規定的統一規劃、統一權屬、統一配置、統一處置“四個統一”,省規定的統一規劃建設、統一權屬管理、統一配置管理、統一維修管理、統一物業規范、統一處置利用,增加“統一經費管理”形成“七個統一”管理。公務用車管理方面,重點強調了統一編制、統一標準、統一購置經費、統一采購配備、統一處置管理“五個統一”管理。
(二)著力強化從嚴從緊管理要求。兩個《辦法》立足鞏固拓展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成果,推動規范管理從嚴處較真、往細處用力、向實處使勁,進一步為新時代全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立規明矩、劃出“紅線”。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從嚴控制辦公用房配置“入口”,明確辦公用房應當按照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的順序進行配置,并對各種配置方式分別明確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對轄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置換、租用、建設及整體或綜合性維修審批權限適當上收,由省有關部門核報省政府審批。另外,明確規定黨政機關不得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對各部門日常使用辦公用房作出規范的同時,特別對領導干部使用辦公用房作出了嚴格規定。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明確公務用車編制核定的原則和程序,規定省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公務用車編制、設區市公務用車編制總額,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或省財政廳會同相關部門確定;設區市在核定的編制總額內分別確定市本級黨政機關和所轄縣(市、區)的公務用車編制。對4類公務用車分別明確配備標準,強調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新能源汽車的推廣使用提出了具體要求。
(三)注重結合實際創新管理辦法。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辦公用房、公務用車日常使用管理中一些難點堵點問題,強化制度設計。同時,總結吸收我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清理、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創新舉措,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對于權屬統一登記中辦公用房權屬清晰但因資料缺失等無法辦理登記的問題,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明確規定在使用單位完善相關手續后,由本級政府協調相關部門按照房屋和土地使用現狀予以確權登記;針對部分基層部門用辦公用房抵押融資,存在金融風險和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的問題,明確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得用于擔保和舉辦經濟實體。針對公車改革后部分地區或部門保留車輛使用效率不高、違規使用公車現象時有發生等問題,將黨政機關公車改革中探索的平臺化、標識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制度化,明確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應當統一噴涂標識;公務用車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接入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統籌調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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