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市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管理,規(guī)范政府投資評審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2014年12月25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出臺了《常州市市級政府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常政規(guī)〔2014〕16號),為我市政府投資評審業(yè)務工作能順利、有序、健康地開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制定《暫行辦法》的必要性
政府投資評審是政府賦予財政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自1999年至今,全國各地已有大批投資評審機構相繼成立,在加強財政管理和提高投資效益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省內各省轄市除南京外(因有省投資評審中心)都已成立了投資評審機構,并已摸索出一套成熟的投資評審管理制度體系,尤其是蘇州,2007年出臺第一輪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并于2014年由蘇州市政府以規(guī)范性文件形式出臺了第二輪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我市投資評審中心于2013年設立,為規(guī)范投資評審行為,亟需制定相應的評審管理辦法,使政府投資評審業(yè)務工作順利、有序、健康地開展,提高政府投資資金績效水平。
二、《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財政部、省廳投資評審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規(guī)定,《暫行辦法》對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規(guī)定:
1、政府投資評審的主體。
《暫行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財政部門是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其所屬投資評審機構或者委托中介審計服務商實施,審計服務商通過公開招標產生。投資評審所需評審費用由財政預算專項安排或者直接列入建設成本。
2、政府投資評審的范圍。
《暫行辦法》第五條將政府投資評審的范圍劃分為三種,分別是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評審的建設項目。
3、政府投資評審的內容。
《暫行辦法》第六條對政府投資評審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及決算進行評價與審查,以及對項目實施過程中重點環(huán)節(jié)進行評審,如招投標及合同簽署、工程建設各項費用的支付、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等。
4、政府投資評審的方式。
《暫行辦法》第七條中將政府投資評審方式劃分為四種,分別是對項目進行全過程跟蹤評審、對項目部分環(huán)節(jié)進行專項評審、對項目現場進行抽樣評審以及其他評審方式。
5、政府投資評審的實施程序。
《暫行辦法》第八條將實施程序劃分為確定評審項目、組織實施評審、形成評審報告、審核評審報告四個步驟,即由財政部門每年根據政府投資計劃下達評審文件,投資評審機構組織實施評審,并出具相關階段初步評審意見,與項目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后形成評審報告,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6、政府投資評審涉及相關單位的職責分工。
《暫行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對評審過程中所涉及的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投資評審機構、審計服務商及項目建設單位等各單位的職責進行了明確。
7、政府投資評審的效力。
《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至十七條規(guī)定了政府投資評審的效力,即評審報告經財政部門審核后,作為發(fā)改部門批復初步設計概算的參考依據,同時也作為財政部門安排和調整項目預算、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以及項目建設單位實施招投標及政府采購、簽訂合同、進行設計變更、控制項目資金撥付進度、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以及固定資產交付等事項的依據。
8、《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guī)定了政府投資評審各相關單位及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關于實施時間和具體操作事宜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各轄市、區(qū)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實施辦法。另外,本文件印發(fā)后,財政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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