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農業生態保護與資源利用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常州市農業生態保護與資源利用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和改革的實施意見》(常政辦發〔2020〕38號)、《江蘇省農業生態保護與資源利用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20〕1號)以及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資金支出范圍
《辦法》資金支出范圍包括水稻生態田補償、農業生態保護與資源化利用等支出方向。
(一)水稻田補償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水稻生產購買良種、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商品有機肥、綠色生態防控物資和生產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等。
(二)農業生態保護與資源化利用資金主要用于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等農業農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廢舊農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收集、處理及利用,池塘生態化改造,養殖尾水凈化示范點建設,耕地輪作休耕等項目支出補助。
(三)其他與農業生態保護與資源利用相關的任務與項目。
三、《辦法》資金管理模式
《辦法》資金實行 “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實行差別化管理。約束性任務是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而組織實施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等;指導性任務是指約束性任務以外的其他任務。建立任務清單定期調整優化機制。
四、《辦法》資金分配方式
《辦法》資金按因素法和項目法進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綜合性因素、績效評價因素、個性化因素等。綜合性因素以各地農業基礎資源(如水稻田種植面積、養殖水域面積、畜禽產量、漁業產量)為主要因素。個性化因素以農業農村現代化規劃、當年工作目標任務、政策扶持方向為主要因素。實施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市農業農村局提出資金分配因素、權重及分配建議;采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其中“先建后補”類項目通過常州市“三農”項目管理平臺進行線上線下同步管理。其他項目按程序規定由相應層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立項評審,并及時將項目申報、評審、驗收情況送同級財政部門。
五、《辦法》施行時間及期限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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