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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13-11-28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的基本居住需求,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7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修訂《常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現就《新辦法》的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新辦法》的背景。2009年8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臺了《常州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成為全國首批有關公共租賃住房的地方規范性文件。由于我市2009年的《辦法》制定比較早,隨著上級政府及部門對公共租賃住房制度的建立,我市2009年《辦法》在公共租賃住房的概念、保障對象、申請和退出機制等方面都明顯滯后。為此,決定修訂2009年《辦法》,以完善和健全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制度、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實現市委市政府住房保障目標。

  二、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新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一種家庭,兩種人群”,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家庭收入、財產、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家庭;新就業人員是指自大中專院校畢業不滿5年,在本市市區有穩定職業,并具有本市市區戶籍的從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本市市區有穩定職業,但不具有本市市區戶籍的從業人員。

  三、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的優惠政策。《江蘇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參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規定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征契稅。公共租賃住房向政府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等。因此《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部予以免收。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和運營,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關于公共租賃住房投資主體多元化。2009年《辦法》的公共租賃住房投資主體為政府,修訂后的《新辦法》實行“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分級保障、規范管理”的原則。這個原則決定了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資建設主體多元化,房源供應渠道多元化。第十五條明確了三個方面投資主體:一是市、區人民政府,二是各類開發區、街道和鎮,三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這三個方面投資主體投資新建、改建、購買和租賃的住房都可以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這個三個主體中,市人民政府主要解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各類開發區、街道和鎮主要解決本區域內的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主要面向本單位和其他企事業單位。

  另外,公共租賃住房籌集方式也更加多樣化。《新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房源籌集方式主要有新建、改建、購買和租賃等幾種方式。

  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產權產籍管理。公共租賃住房貫徹“只租不售”的指導思想,從嚴管理產權產籍,《新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公共租賃房屋產權登記,但不得辦理分戶產權證。第十九條規定: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轉變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記,不得分戶轉讓。

  六、關于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申請和核準。《新辦法》在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條件中增加了“家庭財產”,申請條件主要包括戶籍、收入、住房和家庭財產;同時要求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時,需書面同意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信息;由民政部門負責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進行核準。《新辦法》同時增加了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六種情形:一是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在就業地有房產轉讓行為;二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在就業地有私有產權房屋或承租公有住房;三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四是本人或者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五是在本市已經領取房屋征收補償金未滿5年;六是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關于新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的申請。《新辦法》規定了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條件為:一是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二是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同時明確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承租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應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由用人單位審核后,統一向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報送。

  八、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新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即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租金標準控制在同類地段、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調整、發布。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標準按照低于同一時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由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期調整發布。

  九、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支付。從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資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有利于減輕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資金壓力,有利于各類開發園區、企業吸引人才。因此,《新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可以從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資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

  十、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管理。公共租賃住房小區與其他普通商品房小區一樣實行物業管理和長效管理,為承租人提供物業服務,租賃期內的物業管理費、電梯費等費用應當由承租人負擔。

  十一、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法律責任。對于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中出現的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情況,《新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記入企業征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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