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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通知》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2-08-30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常州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清單》),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行政許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手段。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按照權責法定的要求,將政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梳理納入清單,明晰行使層級和審批內容,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許可權力邊界、規范行政許可運行,全面規范自由裁量權,推動權力運行更加透明,引導市場主體形成合理穩定的預期,為企業和群眾打造更規范、更公平、更高效的政務服務環境,對于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義重大。

2022年1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實施《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7月14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關于公布江蘇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通知》,公布《江蘇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以下簡稱《江蘇省清單》)。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市政務辦會同市有關部門和轄市區認真學習貫徹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文件精神,從《江蘇省清單》中認領我市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梳理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起草形成《通知》(包含《清單》)。在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通知》(包含《清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

二、《通知》內容

《通知》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的關系,嚴格落實《江蘇省清單》任務,科學編制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不斷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促進行政許可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圍繞依法編制各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制定和細化統一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嚴格依照清單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及時做好清單動態調整和有關清單銜接等5個方面,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編制、實施、監管和調整銜接做了規范。

《清單》共編列426個行政許可事項,其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即“國版清單”)412項,省級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13項,我市地方性法規設定事項1項,共涉及30個市委、市政府部門和12個駐常單位。

三、具體舉措

(一)依法編制各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構建形成全市統籌、分級負責、事權統一、權責清晰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體系,編制并公布市、縣兩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將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常州市編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不得超出江蘇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范圍;縣(市、區)編制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不得超出常州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范圍。常州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原則上應當于2022年8月底前編制完成;縣(市、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原則上應當于2022年10月底前編制完。

(二)制定和細化統一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各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當逐項明確事項名稱、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基本要素,且不得超出上級清單的范圍,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范。此前各級行政許可事項調整的層級、方式與本次公布的清單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清單為準。市、縣(市、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中明確的主管部門要根據全省統一的實施規范,細化完善本地區實施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我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規范。

(三)嚴格依照清單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嚴格執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嚴肅清理整治以各種名義變相設立的許可。嚴格遵照執行辦事指南,不得隨意增加行政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審批時限等,可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化調整。通過優化業務流程,加強系統對接和數據共享,進一步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加快推進“不見面審批”、“一網通辦”、“一件事”、跨省通辦、告知承諾、行業綜合許可證等改革措施。

(四)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一體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清單明確監管重點,逐項明確審批監管職責邊界,嚴守監管底線。大力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梳理審管聯動事項清單,將與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監管事項納入“互聯網+監管”平臺監管事項動態管理系統。對取消和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監管實施情況進行“回頭看”,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明確監管層級、監管部門、監管規則和標準。

(五)及時做好清單動態調整和有關清單銜接。地方性法規擬新設、取消行政許可事項、子項等,起草部門應當充分研究論證,并在起草說明中專門作出說明;司法行政部門在草案審查階段,應當征求同級協調辦意見。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等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嚴格與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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