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進常州市文物保護工作,進一步規范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常州市財政局和常州市文廣新局于2017年12月27日聯合印發《常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常財規〔2017〕7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起草背景
2011年常州市設立市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同年3月,市財政局會同市文廣新局聯合制定了《常州市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常財教〔2011〕12號)。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成立極大地促進了常州市文物保護工作,為常州市申報歷史文化名城成功做出了巨大貢獻。
目前管理辦法5年的期限已到,而且執行試行辦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有待在新的辦法中予以補充、解決。為了規范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學高效的專項資金管理運行機制,市文廣新局會同市財政局起草了本辦法。
該辦法起草的主要目的是落實國家、省、市文物保護的要求,切實推進常州文物保護和博物館、紀念館建設工作,推動文化常州邁上新臺階。
二、《辦法》的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財規〔2017〕14號)、《常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常政規〔2011〕1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常州市實際,出〕本辦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與職責。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文廣新局(文物部門)共同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原則,合理劃分市、區財政部門和文物部門的行政監管職責,在申報、評審、執行、監督、評價各環節做到職責分明、責任清晰。市直單位申報的項目,由市文廣新局承擔本辦法規定的行政監管職責。
(二)明確了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考古調查發掘、文物管理工作和其他文物保護項目。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支出、考古調查發掘支出、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等。
(三)明確了專項資金的資助方式。專項資金資助方式主要分為全額資助和以獎代補兩種形式。全額資助主要針對市直管及國有產權的文物保護項目、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項目。以獎代補主要針對由轄區文物主管部門籌資改造修繕或非財政性資金安排改造修繕的文物保護項目和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修繕項目。
(四)明確了專項資金的申報條件。項目實施主體需具有轄區文物部門、市級文博單位及其他文物保護單位資格。
(五)明確了專項資金的申報程序。
1、項目申報。在計劃實施項目的上一年度10月份,市文廣新局受理文物保護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申報,原則上一年申報一次。符合補助條件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項目由相關轄區文物行政部門統一上報。
2、項目審查。市文廣新局對項目的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等進行審查。
3、項目確定。市文廣新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預算先行、保障重點等原則,在每年2月份確定擬重點資助的項目,經公示一周無異議后由市文廣新局、市財政局等部門聯合行文下達。
(六)明確了專項資金的管理方式。
1、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2、建立項目年度考核及績效評價制度,將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的依據。
3、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跟蹤管理項目實施進度,確保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4、明確項目單位、轄區財政文物主管部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引導資金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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