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在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多年來,水文工作為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了較好的服務保障,水文監測資料為防汛防旱、水利建設、水資源管理與保護、交通航運、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等提供了大量的技術依據。
為了加強水文工作,促進水文事業發展,國家和省先后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江蘇省水文條例》,使我市水文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軌道。但是,隨著地方經濟社會事業的不斷發展,我市水文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一是水文工作的服務重心發生轉變。水文工作由原來的主要為國家和省提供水文監測資料,逐步轉向重點服務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從而帶來了水文管理體系的變化。二是水文監測的內容逐步延伸。水文監測內容由主要開展水體的水位、水量、水質監測,不斷向水生態、水環境等領域延伸,從而帶來了水文監測職責的變化。三是水文監測設施向多元化發展,由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占主導,發展為國家、地方水文測站并存的局面,從而帶來了水文管理范圍的變化。
由于國家和省條例的有關規定具有普遍性、原則性,難以兼顧地方水文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因此,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促進水文工作更好地為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我們認為制定《辦法》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七章三十三條,主要就下列問題作了規定:
(一)關于水文管理主體
根據《江蘇省水文條例》和常編[2007]13號批復,市水文局已被納入我市行政管理體系,實行省、市雙重領導,因此,《辦法》第四條規定,市水文機構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市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二)關于水文事業規劃
目前,我市尚沒有編制全市性的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已經制約了水文事業的發展。因此,《辦法》第七條規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經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三)關于市級水文站網管理
為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我市的市級水文測站數量不斷增加,由于國家和省水文條例調整的對象重點是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對地方水文測站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等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為了加強我市市級水文測站管理,《辦法》(第二章)從三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一是統籌規劃布局。通過編制水文站網建設規劃,統籌布局市級水文測站站點。二是完善建設措施。對市級水文測站項目的建設程序、經費保障和工程驗收等作了明確規定。三是加強設施保護。對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市級水文測站的,規定了嚴格的遷移程序。
(四)明確了水文機構應當依法做好飲用水源地、水功能區,地下水和環境資源區域補償斷面水量、水質等水文監測工作。《辦法》第十五條對此作了詳細的規定,以便我市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和開展相關的考核工作。
(五)建立了水文信息的統一發布制度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水文情報預報實行向社會統一發布制度。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文機構,按照規定權限發布,禁止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以避免在社會上引起相關信息的混亂。
(六)關于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
水文監測環境直接關系到水文監測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為了加強水文監測環境保護,保證水文監測成果科學、準確,《辦法》第五章結合我市水文管理工作實際,對省水文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補充,一是根據水文監測的特殊性要求和我市水文測驗設施發展變化情況,規定了監測環境保護的范圍。二是為了適應水文管理工作的操作性要求,結合我市的實踐經驗,規定了工程建設可能對水文監測產生影響的保護措施。三是進一步明確了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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