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促進就業方面用人單位有什么權利與義務?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什么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二)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三)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徑。
3.國家規定的最低就業年齡是多少?
根據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4.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哪些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5.用人單位可以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其他證件包括學歷證書、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
6.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7.為了促進就業,國家對哪些企業和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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