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困難群眾基本醫療需求,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健全社會救助體系,3月下旬武進區下發了《常州市武進區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對城鄉醫療救助政策作了進一步調整。
此次調整的主要變化:救助對象從原3類人員增加到8類人員;門診和住院報銷比例各增長10%;對就醫醫療機構從區內擴大到全市所有武進定點醫療機構,并增加了市外轉院的報銷。現將武進區城鄉醫療救助暫行辦法進行詳細解讀。
一、 城鄉醫療救助的對象
參加武進區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農村“五保”;
(三)城市“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含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人員);
(四)孤兒;
(五)低保邊緣困難家庭成員;
(六)享受民政部門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的上世紀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以下簡稱“精減職工”);
(七)特困職工家庭成員(以下簡稱“特困職工”);
(八)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并享受重殘補貼的重殘人員;
二、城鄉醫療救助對象認定和待遇享受
救助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由職能部門認定,并及時與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對接。
區民政局負責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五保”、城市“三無人員”、孤兒、低保邊緣困難家庭成員、“精減職工”;區總工會負責認定“特困職工”;區殘聯負責認定享受重殘補貼的重殘人員。
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新增救助對象,尚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辦理參保手續和醫療救助登記手續,自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救助待遇。
三、城鄉醫療救助標準
救助對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在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結付后,剩余個人支付部分按下列標準給予救助:
(一)門診大病和住院:醫保可報范圍內,起付線費用全額報銷,個人自付部分再按80%給予報銷,年度累計救助額不超過50000元;
(二)除門診大病以外的其他門診:醫保可報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按80%給予救助,年度累計救助額不超過500元。
四、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如何就醫
(一)市內就醫
救助對象應按照分級診療及首診轉診制度的要求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在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后可直接按規定結算救助待遇。未按要求辦理轉診手續的,困難群眾醫療救助不予支付。
(二)市外住院
救助對象因病情需要轉市外住院,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辦理市外轉院手續,職工醫保到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居民醫保到轉出醫療機構)報銷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救助待遇。未按要求辦理轉診手續的,醫療救助不予支付。
救助對象因外出期間急診住院的,職工醫保到區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居民醫保到武進區域內的鎮醫院(衛生院)或武進人民醫院、武進中醫醫院、常州市第四人民醫院(新北院區)、常州市第七人民醫院報銷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和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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