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美麗鄉村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常州市美麗鄉村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政府專項資金管理和改革的實施意見》(常政辦發〔2020〕38號)以及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辦法》資金支出范圍
《辦法》資金支出范圍主要包括美麗鄉村建設、扶持村集體經濟發展(包括經濟相對薄弱村)、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方面。
(一)美麗鄉村建設。主要用于規劃編制、公共服務提升、鄉村文化傳承建設補助等。
(二)扶持村集體經濟發展(包括經濟相對薄弱村)。主要用于壯大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項目投入、支持農村體制機制改革創新、茅山老區鄉村振興提升等。
(三)推進城鄉融合發展。主要用于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開展公共基礎設施城鄉一體化管護體制改革試點;開展農村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建設工作試點等。
(四)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主要用于推進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動等。
(五)其他與美麗鄉村發展相關的任務與項目。
三、《辦法》資金管理模式
《辦法》資金實行 “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任務清單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實行差別化管理。約束性任務是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而組織實施的涉及國計民生的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等;指導性任務是指約束性任務以外的其他任務。建立任務清單定期調整優化機制。
四、《辦法》資金分配方式
《辦法》資金按因素法和項目法進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分配因素一般包括綜合性因素、績效評價因素、個性化因素等。綜合性因素以各地農業農村基礎(如耕地面積、種養殖規模、鄉村人口、集體經濟組織規模等)為主要因素。個性化因素以農業農村現代化規劃、當年工作目標任務、政策扶持導向等為主要因素。實施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市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資金分配因素、權重及分配建議;采取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其中“先建后補”類項目通過常州市“三農”項目管理平臺進行線上線下同步管理。其他項目按程序規定由相應層級的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立項評審,并及時將項目申報、評審、驗收情況送同級財政部門。
五、《辦法》施行時間及期限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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