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常州實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起草了《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同年4月9日,市政府發布了《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常政規〔201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對加快推進我市經濟社會的發展,確保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目前暫行辦法已實施九年,部分條款由于實際情況的變化需進一步修改完善,且我市暫行辦法出臺時間在前,其后發布的《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一些內容沒能體現在暫行辦法中,為此經過充分調研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起草了辦法。
二、辦法的制定依據是什么?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2.《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蘇政發〔2011〕91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辦法共五章四十三條,主要從六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從補償范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償程序和住房保障等方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作出了具體規定,確保補償公正。
二是對市、轄市(區)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職責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與暫行辦法相比更全面、更準確,有利于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推進。
三是對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的程序、需公示的內容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活動中的參與權、知情權、選擇權和救濟權進行了明確規定,最大限度地維護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評估機構的確定方法和對評估結果異議的解決途徑,確保評估結果客觀、公正。
五是對征收活動中涉及政府直管公房、單位自管公房如何補償作出了明確規定,切實保障了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六是對征收補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四、被征收人的定義是什么?
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五、什么情形下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轄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人民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哪一級政府可以作出?
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作為征收主體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機構承擔。
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七、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是如何確定的?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有關房屋征收評估規定評估確定。
八、被征收人獲得的補償包含哪些內容?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標準以及相關補助、獎勵標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九、征收補償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征收補償協議主要包含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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