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市臨時救助工作,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2020年,《常州市關于進一步深化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常民救〔2020〕6號)出臺以來,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全面推進臨時救助制度健全完善和實施,較好地化解了城鄉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在兜住民生底線、開展救急解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存在臨時救助工作推進落實效果不好,救助對象審核把關過緊,救助標準偏低、時效性不強,主動救助不夠,困難群眾的獲得感不強等問題。特別是前期,市主要領導在開展“四查一幫扶”走訪過程中發現已經享受基本民生保障政策但生活仍然困難,或未納入保障但可能存在特殊困難或風險的對象等。綜合各方面因素,根據社會救助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依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蘇民助〔2018〕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實施意見》。
二、文件起草的過程
2020年12月啟動《實施意見》修訂工作,成立修訂小組,明確任務分工,細化責任落實。2021年1月上、中旬兩次召開《實施意見》修訂工作推進會,在充分研究國家、省有關政策,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完成初稿起草工作。1月下旬至4月上旬,市民政、財政部門又通過各自條線反復征求意見建議,其間,還學習借鑒其他省市開展臨時救助工作好的經驗做法,不斷完善本市《實施意見》的修訂工作。同時,也向省民政廳社會救助處征求相關意見等。為進一步增加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辦文質量,擬于2022年3月16日將《關于進一步完善臨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全文在網上公布一個月,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文件調整修訂的內容
《實施意見》修訂工作遵循“惠民、擴面、提標、優化”的要求展開;是繼市兩辦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后,市級層面進一步細化政策的配套文件,也是堅持問題導向,對近年來臨時救助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的系統回應。針對上述問題,《實施意見》主要作了四個方面的調整修訂:
一是放寬了救助認定條件。救助對象分急難型救助對象、支出型救助對象。文件首次明確“急難型”臨時救助不受戶籍限制,非常州戶籍居民由居住地所在鎮(街道)實施救助,常州戶籍居民則由戶籍所在鎮(街道)實施救助。對于申請臨時救助中的支出型困難家庭在參照支出型困難家庭財產核定的基礎上,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897元)不作要求,綜合衡量申請對象家庭的經濟狀況和收支出情況開展臨時救助(家庭收入扣減認定的醫療、教育、殘疾康復和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時,為鞏固拓展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在省內首創新增救助項目,對“支出型”救助對象中的低收入人口,在醫療救助后個人自付費用,按相應的比例直接給予救助,一改之前,逢救必核,且救助標準低、申請過程繁瑣、困難群眾獲得感不強等問題。
二是細化了分類救助標準。針對支出型救助對象,且已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低收入人口,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保目錄內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各種補充型醫療保險(含慈善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等)報銷后的個人自付費用,給予臨時救助。本年度內個人實際自付醫療費用在2000元至1萬元(含)以內的,按40%救助;在1萬元至3萬元(含)以內的,按50%救助;3萬元以上的,按60%救助。已按急難型救助對象身份給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復享受。(2)針對因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災害或意外事故等費用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嚴重困難的家庭,應結合申請人家庭收入、支出、財產以及困難持續時間等情況綜合判定。視困難程度(嚴重困難家庭、特別困難家庭)及時給予救助,年度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月低保標準的12倍。
按以上救助標準上限實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緩解的重特大困難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根據具體情形,適當提高救助額度。鼓勵多方救助、多級救助、多渠道幫扶,盡力減輕急難型和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生活壓力。
三是簡化了申辦確認程序。對于符合急難型臨時救助條件的對象,要求各級民政部門簡化辦理流程,可不開展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審批前公示等,給予先行救助。對于支出型臨時救的對象要規范執行相關的申請、受理、審核、審批程序。對已享受醫療救助的低收入人口,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不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積極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證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一證一書”即可申請社會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過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獲取的以下證明材料。一次性臨時救助總金額低于2個月低保標準(含)的小額救助,各轄市(區)可委托鎮(街道)審批。同時,對授權或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認臨時救助的地方,轄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指導。
四是強化了相關保障機制。從“加強組織領導”“健全聯動機制”“強化資金保障”“完善監督檢查”四個部分,強調進一步做好臨時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所屬轄區內臨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并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財政部門要將臨時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重大、疑難、復雜臨時救助事項,轄市(區)民政部門要主動與派駐紀檢監察、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協調,采取多種方式對臨時救助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等。對因責任不落實、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同時要形成容錯糾錯和盡職免責機制,充分調動和保護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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