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國內燃料價格波動對客運出租汽車營運產生的影響,維護廣大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持續穩定發展,根據省物價局、省建設廳、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出租車運價與成品油價格聯動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以及《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提升常州市市區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的通知》等相關規定,19日,市物價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結合市區實際情況,聯合制訂了《常州市區客運出租汽車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機制》(以下簡稱“聯動機制”),現對其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明確聯動原則
“聯動機制”有四條聯動原則:(1)綜合調控,各方負擔。以經營者和消費者共同負擔為前提,統籌考慮燃料價格變動、政府燃料補貼等因素,運用經濟手段促進出租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2)緊密掛鉤,同向聯動。出租車運價應當隨著燃料價格的升降作同向調整。(3)彌補成本,相對穩定。主要用于消化燃料價格變動對出租車營運成本的影響,應當盡量保持出租車運價的相對穩定。(4)易于操作,便于監督。聯動方式應當操作簡易快捷,測算方法公正合理,便于接受社會監督。
二、明確聯動方法
以市區出租車司機收入和成本為測算基礎,以穩定出租車司機收入水平為測算依據,當燃料價格變動對營運成本的影響達到一定程度時,主要通過基本運價外加收燃料附加費的方式疏導運價矛盾。
燃料附加費根據聯動基準點、首次啟動點、再次啟動點實施調整,調整間隔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
1.聯動基準點。聯動基準點與市區出租車司機月度平均收入和成本、政府燃料補貼、市區在崗職工月度平均工資水平掛鉤。當燃料價格高于聯動基準點,燃料提價因素由司機或乘客負擔,實施出租車運價與燃料價格的聯動。
2.聯動首次啟動點。當燃料價格高于聯動基準點、低于首次啟動點時,燃料提價因素由出租車司機自我消化。當燃料價格高于(含等于,下同)聯動首次啟動點,每車次一次性向乘客收取1元燃料附加費。
3.聯動再次啟動點。以聯動首次啟動點為基礎,當燃料價格高于1元燃料附加費(或其倍數)可抵消的燃料提價額,每車次向乘客加收1元(或其倍數)的燃料附加費。
4.當燃料價格下降至低于聯動啟動點,則減收1元(或其倍數)的燃料附加費,直至取消燃料附加費。
聯動基準點、聯動啟動點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度由行業主管部門以公車公營、一車兩駕、主流車型為樣本進行測算,經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向社會公示并執行。當燃料價格長期高于聯動再次啟動點,經法定程序,可將燃料附加費并入出租車基本運價。
三、明確保障措施
各政府部門、事業單位不得擅自增加涉及出租車企業的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各出租車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出租車司機合理收取費用。
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出租車行業燃料結構、燃料價格、主要營運指標,以及出租車企業經營成本、司機收入開支等情況的監測分析,以保證聯動機制運行的準確性。
按照聯動機制加收或減收燃料附加費時,價格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標價標貼和稅務票據,出租車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明碼標價工作,統一使用稅務部門核發的票據。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