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物質消費水平大幅提高,常州市城鄉生活垃圾產生量逐年增長,垃圾處理設施壓力不斷加大,控制源頭減量,切實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尤為迫切。今年,從9月1日起,《常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有力促進了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條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是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親自過問、親自部署的“關鍵小事”和“民生大事”。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垃圾分類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對垃圾分類工作的重視和關心。隨著國家和省對垃圾分類工作系統性、綜合性、規范性的要求越來越高,為進一步理順政府、社會、企業、居民等各方主體職責,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全過程管理,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為2021年立法調研項目、2022年立法預備項目、2023年立法正式項目,歷時三年制定出臺。《條例》由常州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8日通過,經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于2024年1月12日批準,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條例》的出臺的意義是什么?
答: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趨勢,出臺《條例》能有力推動我市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取得新的進展和質的跨越。
一是有助于建設環境美好資源節約型社會。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垃圾分類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去年又專門給上海嘉興路街道垃圾分類志愿者回信,再次強調“要推動垃圾分類成為低碳生活新時尚”。通過立法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引導人們形成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是為人民群眾創造美好生活環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迫切需求。我市已經高質量邁入GDP萬億之城,與之相應的社會文明程度和社會管理能力也要邁上一個新臺階,實現全社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就是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二是有助于解決影響分類質效的突出問題。我市自2017年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雖然取得了進展,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國家、省現有的法律、法規雖有部分條款對生活垃圾分類作出原則性要求,我市也出臺了政府規章,但隨著生活垃圾分類的要求、部門的職責已發生變化,無法滿足實際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可以進一步明晰各方職責、規范分類行為、細化監管措施,在源頭減量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環節逐步建立起系統完備、行之有效的工作體系,提高分類質效。
三是有助于培養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和習慣。法規實施的過程也是宣傳的過程,通過普法宣傳、知識培訓、以案釋法等措施,可以快速提高全社會生活垃圾分類的守法意識,加快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從而為我市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供堅實的群眾基礎。
3.《條例》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答:《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4.《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條例》共九章、五十八條,在吸取其他城市先進經驗的基礎上,重構了我市生活垃圾治理體系,主要明確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規劃與建設的相關要求;建立分類投放的相關制度并明確具體要求;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體系建設及作業要求;源頭減量的機制建設和具體措施;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等內容。
5. 《條例》實施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條例》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源頭減量及其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6. 《條例》中對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有什么規定?
答:《條例》明確將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對分類投放要求進行了規定。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設施設備。體積較大或者需要分拆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收集點,或者預約收集單位收集,不得隨意丟棄。禁止將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內。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7. 《條例》中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什么規定?
答:《條例》明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行業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集、運輸設備及作業人員;
(二)保持收集、運輸設備功能完好、標識規范明顯、外觀整潔;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密閉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處置場所;
(四)收集作業后應當將收集容器復位,及時清理收集、運輸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渣,保持場地環境整潔;
(五)收集、運輸過程中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不得沿途隨意傾倒、堆放、拋撒、焚燒生活垃圾;
(六)不得將建筑垃圾、園林綠化垃圾、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收集、運輸;
(七)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車輛行駛信息等數據,并按照規定上傳至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8. 《條例》中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明確對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運輸、混合處置。
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確保安全,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明確要求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至可回收物分揀中心或者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單位;
(二)對有害垃圾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至依法設置的貯存、暫存場所或者處置設施點;
(三)對廚余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使用專用車輛采用密閉方式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
(四)對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至轉運站或者處置設施點。
9. 《條例》中對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上有哪些規定要求?
答:《條例》要求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商務和生態環境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共享制度,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建立覆蓋全市的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全過程管理。條例要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實施情況納入有關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要求各級政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大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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