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2〕135號)、市政府《關于頒發常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常政規〔2011〕11號)等文件精神,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委員會于近日印發了《常州市農業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文件出臺的背景
長期以來,農業企業由于普遍缺乏相應的土地、資產等不動產抵押物以及其生產周期長、見效緩等現狀,農業企業貸款難、融資貴始終成為農業企業發展的一大瓶頸。2015年市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了財政支農政策改革創新的內在要求。
市財政會同市農委積極為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與農業企業牽線搭橋,通過簽訂政府、金融、保險機構三方協議,共同搭建合作平臺與信用平臺,對符合具體授信條件的農業企業,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保證保險貸款、保險機構為其提供信用擔保等一系列措施,合力扶持農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主要章節簡況
文件共六章計19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是文件制定的依據及資金來源和用途;“第二章部門職責”明確市財政與市農委的工作職責和內容;“第三章支持范圍”原則上為年銷售額在500萬元至3億元且資產負債率在60%以下的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以及成長性較好的轄市、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和其他優質企業。“第四章運作方式”為市財政、市農委與合作銀行和保險機構三方工作流程和相關要求;“第五章監督管理”要求資金專款專用和接受監督以及對違法違規方面的處理;“第六章附則”說明解釋權限及實施日期。
三、專項資金的用途
農業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補助符合具體規定條件的農業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所發生的保費(不含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費)。
四、保證保險貸款額度和利率、費率設定
合作銀行按合作協議設立農業企業保證保險貸款額度,對符合授信客戶條件的農業企業發放保證保險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含一年),保證保險貸款金額單戶原則上控制在30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檔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5%。
合作保險機構方按合作協議為農業企業提供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保證保險貸款的總保費最高不超過貸款本金的3%。其中貸款期限為一年期的,保證保險費率最高不超過貸款本金的2.8%、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費率不超過貸款本金的0.2%,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費由借款人自行承擔;貸款期限為6個月的,分別按一年期費率的60%執行。
五、保費資金撥付程序
合作銀行和合作保險機構對貸款企業進行獨立審查評估。對審核通過并放貸的企業,其農業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所發生的保費(不含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費)經市農委審核確認后,按季將有關單據、材料匯總后提交市財政局復核并申請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六、違法違紀處罰
對農業企業保證保險貸款在實施、管理中發生的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或其他違法行為的,經核查屬實,市農委、市財政局將取消其今后兩年此項財政補助申報資格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省政府令第32號)等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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