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是很多人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據統計,截至2022年末我國兩輪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已達3.5億輛,相當于平均每4個人中就有1人擁有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安全題不容忽視。現對關于電動自行車相關的法律法規作出以下回應:
一、可以在高層民用建筑的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嗎?
不可以。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經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將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可以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蓄電池進乘客電梯嗎?
不可以。根據《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條例規定,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載人電梯。
三、可以自己拉電線或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嗎?
不可以。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可以向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四、可以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改裝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嗎?
不可以。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電動自行車;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有違法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駕駛違法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罰款;加裝、改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
五、如果因為電動自行車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停放、充電引起火災的,可能承擔什么后果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過失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發現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的行為,可以舉報投訴嗎?
可以。根據《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識,避免電動自行車進入電梯和住宅戶內。統一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日常停放和充電管理,對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信函、來訪等形式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電動自行車火災隱患和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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