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近日,市財政局印發了《常州市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常財行〔2014〕7號)。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問:市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范圍?
答: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問:本辦法所稱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市級單位在境內舉辦本系統內、使用財政資金的三個月以內的各類培訓,具體包括在職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不含社會化培訓。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問:哪些培訓計劃需要市委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答:涉及下年度赴外地或調訓管理權限以外的干部培訓應于每年11月底前,報市委干部教育培訓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問:赴外地培訓其城市間交通費是否在培訓費綜合定額范圍內。
答:赴外地培訓,或培訓期間赴外地考察、調研的,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外,市外往返交通費按差旅費管理辦法中城市間交通費的相關規定執行并據實列支。
問:涉及鄉鎮、街道人員的培訓一般如何安排?
答:培訓實行分級管理,各市級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延至轄市、區級以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涉及街道、鄉鎮人員的培訓一般由轄市、區級機關負責。
問: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數量如何規定?
答: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問:培訓費用如何報銷?
答:舉辦單位在培訓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除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市級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使用有關制度執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問:培訓舉辦單位如何承擔培訓費用?
答: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沒有經費來源的,原則上不得組織培訓。培訓舉辦單位不得向培訓對象收取培訓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或攤派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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