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為,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日前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天寧、鐘樓、武進、新北、金壇等五區和溧陽市)新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
二、參與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各部門職責分工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監督管理。經信、教育、國土、規劃、房管、園林、城管、體育、民防、郵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轄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相關工作。
三、商品房交付使用需要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商品房交付使用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已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二)按照規定建設供水設施,向供水專業經營服務單位辦理正式用水手續并完成裝表計量,不得以施工水源或臨時水源供水;
(三)按照規定建設供配電設施,向供電部門辦理正式用電手續并完成裝表供電,不得以施工臨時電源或外部轉供電源供電;
(四)雨水、污水實行分流,按照規劃要求分別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
(五)信息基礎設施按照規定建設到位;
(六)綠化工程按照審查通過的綠化設計方案建設完畢。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相應范圍內的綠化建設;
(七)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主要配套公建設施建設,并按照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單位管理使用。分期建設的,配套的停車設施、物業服務用房或者管理用房等主要配套公建設施不在本期項目內的,應當落實過渡使用方案,滿足基本使用條件;
(八)符合土地出讓文件要求,并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驗合格;
(九)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符合的其他條件。
商品住宅交付使用,除應當符合上述九項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燃氣管道納入城市燃氣管網,并正式供氣。經燃氣主管部門確認暫無供氣條件的,應當完成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
(二)有線電視端口敷設到戶;
(三)功能照明設施安裝完畢,工程質量符合標準,并具備日常運營維護條件;
(四)郵政信報箱按照規定設置,符合通郵條件;
(五)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辦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具備交付使用基本條件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交付使用備案,并提交相關管理部門或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出具的商品房符合交付使用基本條件的證明文件或投入使用意見。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交付使用備案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并說明理由。
五、購房者如何了解商品房是否具備交付使用基本條件
《辦法》要求,《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文本中應當載明,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方可向買受人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商品房完成交付使用備案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告。
購房者可以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網站查詢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也可以直接要求開發企業提供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商品房取得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即已具備交付使用基本條件。
六、開發企業違反《辦法》規定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商品房未完成交付使用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可以處五百元的罰款。
七、《辦法》自何時起施行
《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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