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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13-05-16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基層低保工作規范化管理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和《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蘇民規[2012]2號、蘇財社[2012]24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于2013年3月11日出臺了《常州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遵循的原則?

    答:(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屬地管理;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分類施保、動態管理;

    (五)政府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立。

    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如何制定?

    答: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動態調整機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省轄市為單位,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轄(市、區)為單位,分別按照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20%的比例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隨當地城鄉居民收入的提高相應增長,原則上城市不低于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幅度,農村不低于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幅度。

    三、符合什么條件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答:持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戶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權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哪些情形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一)實際生活、支出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1、擁有汽車、大型農機具的家庭;

    2、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家庭;

    3、自費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者出國留學的家庭;

    4、具有有價證券買賣或者其他投資行為的家庭;

    5、非因拆遷原因,擁有2套(含)以上產權房并且住房總面積超過當地住房保障標準面積兩倍的家庭;

    6、非因拆遷原因,申請前1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購買商品房或者超過標準面積的經濟適用房的家庭;

    7、申請前1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興建或者購買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8、申請前1年內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裝修住房并且裝修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9、家庭人均金融資產超過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倍的家庭;

    10、水、電、氣月支出人均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的家庭;

    11、通訊費月支出總額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的家庭;

    12、家庭成員購置、佩戴貴重首飾,或經常享用高檔煙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經常參加高消費娛樂休閑活動的家庭;

    1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間家中購買單件價值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4、其他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二)拒絕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門對申請者家庭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收入的家庭;

    (三)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家庭財產及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虛假證明的家庭;

    (四)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家庭;

    (五)通過離婚、贈與、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家庭及個人;

    (六)故意采取其他規避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無經濟來源、生活困難的人員;

    (七)參與賭博、賣淫、嫖娼、吸毒、偷竊、詐騙、非法組織等違法活動的人員;

    (八)各類服刑、勞動教養期內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

    (九)外地來本市就讀的在校學生;

    (十)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十一)無正當理由,在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之前,已在本市以外地區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十二)自外地遷入本市戶籍未滿2年以上的居民;

    (十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市“三無”老人、孤兒;

    (十四)其他按照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形。

    五、如何申請辦理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居民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審核,轄市、區民政局審批的程序實施。戶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或委托戶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代為提交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書面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履行授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門核查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相關程序,并且如實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疾病證明、殘疾證明、房產證明、房屋租賃協議、土地承包經營證明、就業收入證明;失業人員,應當提供戶籍所在地街道(鎮)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培訓和推薦就業記錄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六、家庭收入具體包括哪些項目?

    答:(一)各類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及其他勞務所得;

    (二)從事各類經營、服務活動和農副業生產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現金的實物收入);

    (三)離退休金、退職退養生活費、失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地保養金、商業保險金等;

    (四)遺屬生活補助費、上世紀60年代初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費;

    (五)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六)一次性安置費、一次性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定期給付的各種生活補助(補償)費;

    (七)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所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所得、規劃拆遷補償所得;

    (八)財產租賃、轉讓或者變賣所得;

    (九)接受贈予、繼承所得;

    (十)存款、利息及其他財產性收入;

    (十一)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十二)其他按照規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七、家庭收入如何核定?

    答:家庭各類收入,可以采取下列辦法進行核定:

    (一)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對象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家庭收入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二)鄰里訪問。走訪社區居民和街坊鄰居,了解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信函索證。通過信函至申請對象從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機構)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四)行業評估。以轄市、區為單位,由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城鄉人力資源市場和收入情況進行調查,經過合理評估,制定當地行業收入基本標準,并且按年進行調整;

    (五)支出推算。根據家庭消費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

    (六)民主評議。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對申請對象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民主評議;

    (七)信息核對。通過房產管理、車船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社會保險、稅務、金融等部門和機構的信息管理系統,查證、核對申請人家庭的收入情況以及存款、有價證券、房產、機動車船等財產信息。

    八、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如何計算?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額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額=(當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

    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哪些對象可以增發一定數額的保障金?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以下特定對象,其本人可以增發一定數額的保障金。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救助條件和標準的對象,按照就高原則核定保障金,不重復享受。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對象,其本人每月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0%增發保障金:

    1、老年人;

    2、未成年人;

    3、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

    4、單獨生活的居民;

    5、歸僑、僑眷;

    6、少數民族居民。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每月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0%增發保障金:

    1、優撫對象;

    2、企業軍轉干部。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中的已故原工商業者無工作的配偶,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保障金。

    (四)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中,持有常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登記為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視力殘疾的一級、二級殘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0%發放保障金,其他家庭成員按差額補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認定患有癌癥、尿毒癥、白血病、腎移植等大重病的人員,其本人每月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發放保障金,其他家庭成員按差額補助。

    (六)艾滋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患者本人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0%發放保障金,家庭其他成員按差額補助;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患者本人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補助,家庭其他成員不享受補助。

    十、低保審核審批時限

    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根據調查、評議、公示情況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并且連同申請人材料一并報送轄市、區民政部門。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核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轄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辦結審批工作。情況較為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批期限,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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