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常州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常政發〔2001〕68號)的有關規定,現就《常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政策作如下解讀:
一、關于《辦法》的框架內容
《常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緊緊圍繞“安全”這根主線,重點從住宅電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責任主體及維修、更新資金來源、日常監管、應急處置等方面展開。
二、關于住宅電梯安全的責任主體
要保障住宅電梯的安全使用,首先必須明確責任主體。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住宅電梯的使用單位是住宅電梯安全的責任主體,對住宅電梯的使用安全負責?!掇k法》進一步明確了住宅電梯的使用單位的界定方法,確保每一部住宅電梯都有明確的責任主體,強化安全責任意識,將住宅電梯安全的監管制度落到實處。
三、關于住宅電梯的維修、更新資金來源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2007年聯合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按規定支出?!掇k法》中對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大修及緊急情況下的維修所需資金的來源僅作原則規定,具體操作辦法將由建設、財政等職能部門會同質監部門協商決定。
四、關于法律責任
《辦法》中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都是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而作出的,不是新設的法律責任,只是對既有規定的強調和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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