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能,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 號)《江蘇省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2號)等規定,市財政局制定了《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常財資〔2025〕15號)。現將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結合國有資產清查利用工作情況,根據本次國有資產清查利用工作中“堅持問題整改和長效管理有機統一”的基本原則,為進一步推進和完善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度建設和長效管理,規范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解決資產閑置、低效運轉等問題,提高資產使用效能,推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市財政局制定了《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為七章五十二條,包括總則、管理權限、基礎管理、使用方式、使用收入、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附則。
一是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管理權限。辦法明確除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轉化按照相關規定外,各主管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等,應當由主管部門或者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二是進一步夯實國有資產使用的基礎管理。包括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格式建立資產信息卡,嚴格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對通過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入庫和登記入賬手續。采用建設方式形成資產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做到賬實相符、賬卡相符、賬賬相符。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國有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
三是進一步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辦法要求:
1、對自用資產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優化在用資產管理,建立待盤活資產臺賬并動態更新,結合資產實際情況制定盤活方案。加強數據資產匯聚共享和開發開放,促進數據資產使用價值充分利用。
2、嚴格審批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單位國有資產出租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產權交易機構等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3、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擔保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原則上不得直接投資新設或者新入股企業;不得利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等高風險投資。
四是進一步明確國有資產使用收入的范圍和分配,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收入包括資產出租收入、對外投資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補償收入以及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收入應當在扣除稅金、資產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五是進一步加強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包括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定期檢查,開展績效評價,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