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將原有市本級統籌區實行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統一為全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又一項具體的政策統一工作。全市工傷保險統一施行浮動費率有利于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發揮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的調控作用,促進用人單位的工傷預防工作,同時將進一步推進工傷保險市級統籌,走在了全省工傷保險工作的前列。
為了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要點,貫徹落實文件精神,現將《常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什么是浮動費率?
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
二、《辦法》適用哪些范圍?
我市范圍內參加工傷保險的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均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不實行費率浮動。
三、費率浮動標準有哪些?
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企業,工傷保險浮動費率上浮最高不超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四、工傷保險費率不予下浮的情形有哪些?
即存在用人單位工傷事故發生率在本地區平均工傷事故發生率200%(含)以上、有上年度出現一次性因工死亡1人(含)以上、拖欠工傷保險費、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人員人數、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按計劃應參加而未參加以及按計劃參加未被評審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等六種情形之一的,當年度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五、不納入工傷事故考核范圍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公平原則,《辦法》還規定三類情形不納入工傷事故考核范圍:一是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二是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三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