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外部干擾損壞、野蠻施工和違章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等原因發生失效事故,導致燃氣泄漏引發火災、爆炸等災害時有發生。為保障城市供氣安全,2014年12月25日市政府出臺了《常州市城鎮燃氣管道設施管理保護辦法》(常政規〔2014〕17號),于201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辦法》對燃氣管道設施的定義、安全保護范圍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都作了明確規定。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將禁止從事進行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設行為,爆破、取土作業,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運用機械設備擠壓、碰撞燃氣管道設施等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建立了地下管線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辦法》明確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管道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巡查,要建立健全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建立燃氣管道設施檔案。對于可能損害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建設工程作了限制,要求工程開工前要事先查明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與燃氣經營企業簽訂保護協議,制定安全保護方案。該《辦法》的出臺有利于形成分工明確、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燃氣管道設施運行、管理和保護提供了制度支撐。
《辦法》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第一條: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保護對象為城鎮燃氣管道設施。
第三條:對燃氣管道設施的具體涵蓋范圍作了明確。
第四條:規定了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及安全控制范圍的劃定標準。
第五條:明確城鄉建設部門為我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的主管部門,并規定了具體職責。
第六條:規定了各轄市區政府、應急、公安、國土、交通、水利、環保、規劃、園林、城管、安監、質監等部門各自的具體職責。
第七條:規定了燃氣經營企業的職責,包括制定應急預案、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巡查、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評估、建立燃氣管道設施檔案、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等7項規定。
第八條:對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的禁止行為作了規定,包括進行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設行為,爆破、取土作業,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運用機械設備擠壓、碰撞燃氣管道設施等。
第九條:規定禁止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告標志,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上述行為。
第十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要在開工前事先查明地下燃氣管道設施情況。
第十一條: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要與燃氣經營企業簽訂施工現場燃氣設施保護協議。
第十二條:規定了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的要求,主要涉及工程項目設計方案、施工組織方案、保護管道安全的應急措施等4項內容。
第十三條:規定了對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方案的爭議處理,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燃氣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四條: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有燃氣管道設施的區域內進行地下施工作業作了約束性規定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了燃氣經營企業的指導、協助、巡查和保護義務,第二款規定了燃氣安全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對因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拆除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障作了規定,并明確安全保護措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對不同主體違反規定的行為分別作出相應的罰則規定。
第二十二條:明確本《辦法》的實施時間。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