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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旅游條例》解讀

發布日期:2016-03-09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江蘇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條例》出臺背景

    旅游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涉及面廣、綜合性強、關聯度高、帶動作用大,對于促進經濟增長、改善人居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重要的作用。江蘇旅游資源豐富,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交相輝映,名勝古跡遍布全省,旅游業發展極具潛力。

    從2004年至2014年,江蘇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旅游業也有了迅猛發展。十年間,江蘇年接待境內外游客人數從1.5億人次增加到5.74億人次,旅游業年總收入從1436.15億元增加到8145.5億元,旅游業增加值占GDP比重從4.3%增加到5.5%,旅游經濟規模一直保持全國前列。隨著我省旅游業轉型升級和旅游強省建設的推進,旅游業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已難以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亟需與之相適應的法律來規范和引導。因此,制定條例是發展所需,勢在必行,具體有以下三點。

    (一)貫徹落實《旅游法》,加強旅游法制建設的需要

    2013年4月,《旅游法》正式頒布,標志著中國旅游業進入了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新階段。2014年8月,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深入貫徹實施《旅游法》,落實配套法規。2014年7月,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全面構建“暢游江蘇”體系、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要求以貫徹實施《旅游法》為契機,推動旅游業健康發展,著力打造“暢游江蘇”品牌,加快建設旅游強省。2014年11月,中共江蘇省委十二屆八次全會審議通過《中共江蘇省委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要求把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到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踐之中。因此,制定條例是適應江蘇旅游新形勢,促進江蘇旅游新發展,推進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促進旅游業更快更好發展,培育經濟新增長點的需要

    旅游業作為極具發展潛力的綜合性產業,是新常態下重要的經濟增長點。2014年7月23日,省政府常務會議指出,我省正處在旅游大省向旅游強省發展的關鍵階段,旅游業發展面臨著難得機遇和巨大潛力,應當加快改革創新步伐,進一步發揮旅游業在優化產業結構、擴大消費需求、改善民生福祉、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制定條例是加快旅游業改革創新,培育經濟新增長點,實現旅游發展從政策推動向法治引領轉變的需要。

    (三)規范旅游市場秩序,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的需要

隨著旅游業的蓬勃發展,大眾旅游時代已經到來。旅游產品從單純觀光到觀光、休閑、度假并存,旅游新業態如鄉村旅游、工業旅游、研學旅游、體育旅游、醫療(養生)旅游等不斷涌現,旅游者的出行方式如自駕游、房車露營等漸成風尚,旅游經營從傳統的門店經營向網絡經營轉變,旅游者從過去觀光游覽到現在越來越重視旅游過程的品質體驗等,旅游的外延和內涵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此外,由于部分旅游者的素質不高,旅游者出現一些不文明的現象,在國際、國內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這些新的現象和新的情況都迫切需要加強依法治理工作。因此,制定條例是規范業態發展,維護市場秩序,提升服務質量的需要。


    二、《條例》的總體立法思路

    根據《旅游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立法起草小組經反復研究,確立了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

    (一)采取綜合立法模式。我省在建立旅游發展協調機制、明確旅游發展促進措施、加強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確立統一的市場規則和規范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旅游者的權益、以誠信促進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都有緊迫的立法需求。因當前很難對上述各類旅游立法需求分別制定單項條例,故宜采取與被修訂的《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一樣的綜合立法模式。

    (二)加快推動旅游產業發展。我省旅游經濟近年來持續增長,旅游產業競爭力不斷增強,經濟社會貢獻份額進一步擴大。為確保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調結構、穩增長、促消費、惠民生的作用,在立法中應當在旅游產品線路體系、旅游人才教育與培訓、旅游電子商務平臺建設、旅游標準化建設、政府采購、帶薪休假制度等方面促進我省由旅游大省向旅游強省轉變。

    (三)注重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2015年是我省旅游行業的“旅游公共服務提升年”,加快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是實現我省旅游業跨越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是打造“暢游江蘇”品牌的重要保證。因此,在立法中應當突出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尤其要在旅游交通指引標識、旅游信息咨詢中心、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廁所、免費無線網絡覆蓋建設等方面進行法治引領,推動我省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邁上新臺階。

    (四)加強旅游市場誠信建設。中華民族歷來重視道德建設,推崇誠實守信,將誠信視為立國安邦、安身立命之本。為加強對守信者的保護和對失信者的懲罰,在立法中應當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促進旅游服務質量水平提升,營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費氛圍,打造良好旅游市場環境,并倡導文明旅游,提升旅游者文明旅游素質。

    (五)總結我省旅游發展和旅游監管的經驗。在立法中,應當充分吸收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把《江蘇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蘇政發〔2011〕69號)、《省政府關于全面構建“暢游江蘇”體系,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4〕85號)和《江蘇省“十二五”旅游業發展規劃》提出的有關要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使其制度化、規范化。

    (六)做好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在我省旅游立法框架下,一方面應當做到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另一方面應當做好與涉及旅游的國家層面和我省各行業已有法律規范的銜接,做好與國際通行的行業規則的銜接。

    三、《條例》主要內容

    《江蘇省旅游條例》是《旅游法》出臺后,我省出臺的第一部旅游地方性法規,與 2000年10月1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相比,實現了“三大突破、十大創新”。

    (一)三大突破

    1.條例名稱的突破:從《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到《江蘇省旅游條例》,政府實現了從“管理者”到“促進者”的角色轉換。

    2.條例體例的突破:把“旅游公共服務”、“誠信經營與文明旅游”分列,突出江蘇的地方立法特色。

    3.條例內容的突破:堅持問題導向,注重針對性、規范型、前瞻性與可操作性。

    (二)十大創新

    1.突出政府部門及其旅游管理部門的職責

    條例突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促進旅游業發展中的統領低位,明確旅游管理部門及政府相關部門、旅游行業組織在促進旅游業發展中的各自職責。

    2.注重旅游規劃的規范引導

    條例在依據《旅游法》的基礎上,結合江蘇的特點,對旅游規劃的內容進行了擴充,要求與相關規劃項符合或保持銜接,并需要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3.促進鄉村旅游及旅游企業發展

    條例針對鄉村旅游制定促進措施、推進鄉村旅游扶貧、富民工程。

    4.加快智慧旅游發展

    條例鼓勵旅游經營者建立旅游電子商務平臺,發展旅游電子商務,提供個性化的定制和預約服務,實現信息查詢、預訂、支付和評價等在線服務功能。

    5.完善旅游公共服務體系

    條例明確了旅游公共服務體系需要從信息咨詢服務、安全保障服務、交通便捷服務和便民惠民服務等方面著手,促進旅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6.規范導游、領隊的從業行為

    條例一方面規定旅行社與其聘用的導游、領隊訂立勞動合同,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用;另一方面嚴格規范導游證、領隊證僅限本人使用。

    7.倡導誠信經營與文明旅游

條例圍繞“誠信檔案的建立”和“不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對旅游企業的誠信經營與旅游者的文明旅游行為進行了集中規范。

    8.保障旅游者權益

    針對季節性游客密集的特點,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旅游旺季旅游者密集的景區、景點現場受理和解決旅游投訴。

    9.落實旅游安全職責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的工作責任制。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監管責任。

    10.強化法律責任

    為增強條例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在上位法的法律責任之外,條例增加了四條法律責任條款;對上位法中已有處罰的條款,條例提高了條款下限,加大了懲罰力度。 

    四、《條例》有效期

    條例在2015年12月4日頒布,從2016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00年10月1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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