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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0-07-30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工作,維護建筑企業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常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常州市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對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特別規定。為貫徹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精神,與上位法的要求保持一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辦法,強化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的合法性、可操作性。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建設各方主體職責,對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工資支付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從源頭上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進一步保障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報酬合法權益。

二、辦法制定依據

辦法依據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市近年來推進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保障實踐過程中的有關經驗,針對建筑行業實際制定。

三、主要內容解讀

辦法共分二十七條,包括總則、實名制管理、建筑工人工資支付保障、監督管理等內容。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了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范圍和管理部門職責分工。辦法第三條對建筑工人實名制、建筑業企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筑工人等名詞進行了定義。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建筑工人是指從事建筑工程項目具體工種勞務作業的人員,包括農民工和雖非農村戶籍但從事建筑工程項目實體勞務的人員。”將建筑工人保障范圍從《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中的農民工拓展至從事建筑工程項目具體工種勞務作業的人員,更符合建筑工程項目從業人員身份構成現狀。辦法第四條對市、各轄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保障實施辦法的工作職責進行了明確。

(二)明確了建立統一的全市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辦法第五條規定:“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并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服務平臺實現數據共享。”確保了省、市、區實名制系統數據互聯互通。

(三)明確了總承包企業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和具體要求。辦法第六條規定:“總承包企業對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負總責。總承包企業應當配備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設立進出場門禁系統,采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考勤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總承包企業應當通過常州市建筑工程項目實名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實名制管理系統)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單位、建筑企業、監理企業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進行實名制信息采集認證,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未進行信息采集認證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上崗作業。”列明了實名制管理的具體方式和要求。

(四)明確了施工現場設立維權告示牌和對建筑工人進行權利義務書面告知。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總承包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企業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的建筑工人進行權利義務書面告知,并逐一簽訂《建筑工人權益告知書》,留檔備查”。保障了建筑工人維權信息知情權,暢通了維權渠道。

(五)對建筑工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和要求作了規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工人,應當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內容包括作業內容、計酬方式、工資標準、支付時間和方式、違約責任等。勞動合同文本應當采用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建筑工人各執1份,總承包企業負責收集,現場留存備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工人,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對先簽合同再做工作作了剛性要求。

(六)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的程序、方式和要求作了規定。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總承包企業應當以項目為單位,持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告知書,至市建設主管部門公布的農民工工資專戶業務經辦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按規定開設專用賬戶,并會同建設單位與經辦銀行簽訂賬戶管理三方保障協議,確保專用賬戶專款專用、安全、保密。除支付建筑工人工資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劃轉、動用賬戶資金。專用賬戶必須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確。”

(七)對建筑工人實名制銀行卡的辦理和要求作了規定。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筑企業應當為招用的建筑工人在相關銀行辦理實名制銀行卡。凡在常州市行政區域內從業的建筑工人每人限定一張,全市范圍內各建筑工程項目通用,并可用于跨行代發工資。經辦銀行應當及時將實名制銀行卡信息推送至實名制管理系統內銀行卡卡庫,卡庫內已有信息的,不得要求重復辦理銀行卡。”保證了建筑工人銀行卡唯一性,避免重復辦卡,方便建筑工人持卡用卡便捷性。

(八)針對不同的工程發包模式,對建設單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資金的具體方式和要求作了規定。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專用賬戶資金撥付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后的次月起按照下列方式每月向專用賬戶撥付相應資金,且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一)以施工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實施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分別以建設工程合同總價和施工合同總價為基數,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次月和第3個月按照不低于合同總價的5%除以合同工期(月份數,下同),計算所得數額后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從第4個月起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總價的20%除以合同工期,計算所得數額后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工程項目完工前,累計撥付資金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20%;對于應發工資總額高于合同總價20%的,則按照實際工資數額存入專用賬戶。(二)以施工專業承包實施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以建設工程合同總價為基數,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次月按照不低于合同總價的5%除以合同工期,計算所得數額后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從第3個月起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總價的15%除以合同工期,計算所得數額后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工程項目完工前,累計撥付資金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15%;對于應發工資總額高于合同總價15%的,則按照實際工資數額存入專用賬戶。通過公開招標進行分包的專業工程,在總承包企業專用賬戶中撥付資金的比例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執行。”通過細化資金撥付相應比例,既便于建設單位具體操作,又方便建設主管部門對專用賬戶運行過程的監管,同時充分保障建筑工人工資按月足額發放。

(九)明確了分包企業委托總承包企業通過銀行代發建筑工人工資,并對按月足額支付建筑工人工資進行了規定。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工人工資實行分包企業委托總承包企業通過專用賬戶銀行代發制度。建筑工程項目所有分包企業均應與總承包企業簽訂委托總承包企業代為支付建筑工人工資的協議”。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筑企業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建筑工人工資,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酬標準,結合實名制系統考勤記錄編制工資發放表。工資發放表經建筑工人簽字確認,由總承包企業核實后向經辦銀行遞交應發工資等信息。經辦銀行應當核對工資卡信息無誤后,直接將工資從專用賬戶劃入建筑工人個人實名制銀行卡。對于工資卡信息不在實名制銀行卡庫的或者存在重復辦卡無法代發的,經辦銀行應當及時反饋總承包企業,必要時可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總承包企業不得向未簽訂勞動合同、未進行實名制信息采集、無相應實名制考勤記錄的人員發放工資。建筑工人實名制考勤記錄和工資發放記錄應當在工程項目現場醒目位置進行動態公布。”

(十)明確了將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誠信考核內容。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誠信考核內容。考核對象為該工程項目的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具體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對建設單位、建筑企業、建筑工人違反本辦法的監督管理的要求進行了規定。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因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等原因導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資,產生較大負面影響且未及時進行處置的,限制其新建項目,并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筑企業(含施工勞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查處,并采取行業管理措施。因建筑企業原因導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引發投訴集訪未妥善處置的,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其采取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市場準入限制等行業管理措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建筑工人未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編造虛假信息、采用非法手段討要工資,或者以拖欠施工勞務人員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的,有關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理。”

(十二)明確了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主管部門對專用賬戶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核查。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主管部門對專用賬戶和銀行代發工資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前,建設主管部門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核查,作為重要的監管手段,能夠根本保障項目竣工驗收、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完畢,極大程度地杜絕拖欠農民工工資發生。

(十三)明確了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銷戶和余額處理的具體辦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且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完畢后,總承包企業在常州日報或常州晚報公示30日,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出具有關意見,經辦銀行再將專用賬戶余額退回施工總承包企業賬戶,并將專用賬戶做銷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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