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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19-03-12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一、出臺背景及制定必要性

2018年1月10日常州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常州市推進重大行政決策規范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對市級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強化行政決策責任,保證行政決策質量,常州市水利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常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二、制定依據

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100號)、《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常政規〔2012〕8號)、《江蘇省水利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蘇水政〔2015〕27號),制定本規定。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制定目的、重大行政決策的范圍、事項。

二、明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除“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五個法定程序外,增加了“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自決定之日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等內容。

三、明確決策實施和后評估。決策事項實施單位應當對決策事項的實施進度、執行效果、存在問題等情況及時總結,并提交書面報告,開展后評估,評估決策實施的效果、意義等,提出改進意見。

四、適用范圍和實施時間

本規定適用在常州市水利局法定職責范圍內作出的,或者決策前由常州市水利局承辦、牽頭辦理的,關系全市水利改革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以及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本規定自2019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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