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什么是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能否以實物的形式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4.工資應當在什么時間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5.用人單位可否代扣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6.國家對標準工作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標準工作時間,是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每個工作日相對固定的工作時間。具體講,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和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兩個方面的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7.國家對休息日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什么情況下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審批后,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8.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內,具體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等。但是,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9.什么是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個工作日沒有固定工作時限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10.什么是“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也稱加班加點,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進行工作。一般分為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和非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兩種形式。
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是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非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是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遇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什么是帶薪年休假?
根據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12.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13.實行月薪制的勞動者,在支付加班工資時,其日工資應如何計算?
勞動者日工資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月計薪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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