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常州市政府以常政復〔2021〕9號文件批復了《常州鄉村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標準(試行)》(簡稱《標準》)。
一、標準的起草背景
黨的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生工作,要求必須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在發展中補齊民生短板、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特別是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要求對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補上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短板。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亦部署要求,要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重要論述和對江蘇工作的重要講話指示精神,加快補齊農村民生短板。
為全面落實一號文件要求、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自然資源部、廳在推進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有關工作中明確,統籌基礎設施和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規劃建立全域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網絡?;谝陨峡傮w部署和具體要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深刻明白開展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的重要意義和路徑方向,希望《標準》的發布可以讓農村居民清楚知道自己身邊可以有哪些基本公共服務項目,每個項目能提供什么樣的服務功能;可以讓鎮人民政府進一步明確基層公共服務配什么、在哪配、怎么配的問題,推動基層政府主動適應鄉村振興發展要求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回應民生訴求,更好履行公共服務職責,引導有限的公共財政投入發揮最大效應。
2020年6月開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啟動了《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全面梳理對接國家、省、市關于基層基本公共服務功能配置要求及設施行業管理部門相關政策文件,明確《標準》制定的基本思路;認真組織團隊開展全市村莊基本公共服務設施抽樣調研,面對面聽取農村居民和“村兩委”的意見建議,研判不同區位、不同特點村莊的設施配套需求特征;充分利用信息網絡和經驗儲備,深入研究周邊城市農村基礎設施配置的有益經驗,為制定常州《標準》確定可觀、可感、可量化、可操作的現實案例。《標準》于2020年9月8日-9月15日廣泛征求各轄市、區及市級相關部門意見,2020年9月18日通過專家論證會,2020年9月25日通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技術會審,2020年12月10日通過常州市規劃審議鑒定委員會審議,2021年2月正式印發實施。
二、標準的主要內容
《標準》適用于常州市域范圍內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鄉村地區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主要明確了行政村級——自然村級兩級配置的鄉村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分級控制方式,各層級互不包含。
按照使用功能進行細分,行政村級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分為公共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公共交通、市政公用、公共安全、生活服務和政務服務等9類設施,細化出31個具體配套項目;自然村級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分為公共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公共交通、市政公用、公共安全和生活服務等8類設施,細化出20個具體配套項目。對每個功能類型的具體配套項目,都明確了功能配置的配套規模和設置要求。
三、標準的主要特點
《標準》制定的核心根本就是圍繞農村居民的實際需要,結合節約集約目標、政府公共財力、資源統籌配置等常州實際,更加合理精準地定位服務設施類型和規模。具體來說,可以歸納為三個主要特點:
一是注重“以人為本”。各級各類鄉村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配置內容和建設規模應根據規劃常住人口規模,結合城鄉發展的階段目標、總體布局和建設時序分別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中落實,明確設施的位置、規模和建設要求。行政村級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以0.3~1.0萬村民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村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務。自然村級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以0.03~0.1萬村民為主要服務對象,為村民提供日常便民服務。各級鄉村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設置應與常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當常住人口達到行政村級或自然村級的人口規模時,應按照規定配置本級及其以下各級配套設施項目;當常住人口規模超出行政村級時,除按照本級配置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外,還應根據需要選配高一級的配套設施項目;當常住人口規模低于自然村級時,應保障最基本的配置要求。
二是注重“集約節約”。各級各類鄉村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空間布局,應位于人口聚居區,盡量方便村民使用。在有條件的新建地區,應采取集中布置的原則,形成功能復合的公共服務中心。鼓勵同一級別、功能和服務方式類似的配套設施集中組合設置。功能相對獨立或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設施可獨立設置或相鄰設置,不能獨立設置的設施應設置獨立出入口。各級、各類鄉村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宜結合零星、閑置、低效建設用地以及空置用房進行再利用,減少新增建設用地。
三是注重“剛彈結合”。鄉村基本公共服務配套設施按照使用功能的管理分為兩類,第一類為公益性配套設施,包括公共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文化體育設施、社會服務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政務服務設施,這類設施為必配內容,須保障實施,其中公共教育設施可依據實際使用需要有條件配置;第二類為經營性配套設施,主要為生活服務設施,這類設施由市場根據資源需要配置,宜以引導為主,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針對各類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配套項目,明確各類項目的剛性或彈性控制要求,剛性為應當配置,滿足相關指標要求,彈性為有條件配置,可根據設置要求和實際情況進行選擇性配置,并補充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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