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三)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對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
(一)國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縣道不少于10米;
(四)鄉道不少于5米。
屬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公路彎道內側、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區范圍根據安全視距等要求確定。
2、問:普通國省干線公路正常路段限速標志是如何設置的?
答:針對江蘇國省道絕大部分是一、二級公路的特點,普通干線公路正常路段限速控制分一級、二級兩種情況。其中:一級公路正常路段最高安全限速值一般設置在80-100公里/小時,即:有中分帶+有側分帶(4塊板):最高限速90-100公里/小時;有中分帶+無側分帶(2塊板):最高限速90-100公里/小時;無中分帶+有側分帶(3塊板):最高限速80-90公里/小時;無中分帶+無側分帶(1塊板):最高限速70-80公里/小時。
二級公路正常路段最高安全限速值一般設置在60-80公里/小時,即:有中分帶+無側分帶(2塊板):最高限速70-80公里/小時;無中分帶+有側分帶(3塊板):最高限速70-80公里/小時;無中分帶+無側分帶(1塊板):最高限速60-70公里/小時。
3、問:江蘇省超限載車輛認定標準是什么?
答:關于貨運車輛超限載標準,我省執行的是《關于印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219號)規定標準,即:二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20噸;三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30噸;四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40噸;五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50噸;六軸和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55噸。雙方向六軸半掛車屬于六軸車,按此標準,車貨總重不得超過55噸。
4、問:集裝箱超限運輸車輛是否必須卸駁載?
答:根據江蘇省交通運輸廳文件《關于明確治超路面執法工作中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蘇交公[2005]95號)規定:采取密封措施的集裝箱車輛,經查屬于超限運輸的,承運人或者車輛駕駛員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文件,證明車內所裝貨物品種的,應責令其自行卸駁載。對持有合法、有效海關監管證明,裝運進出口貿易貨物的車輛可免于卸駁載,但要按規定進行違章登記,并將車輛違法的情況通報車輛所在地有關單位。
5、問: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應當向哪一級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答: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起運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并協調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申請進行審批,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協調處理;
(二)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設區的市進行超限運輸,或者在直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三)在設區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四)在區、縣范圍內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區、縣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區、縣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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