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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法全面記分管理相關問題回應

發布日期:2017-12-27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為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規定,我市將于2017年12月3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實施交通違法全面記分管理。


1.交通違法全面記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不能只處罰不記分。


2.什么是交通違法全面記分?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無論是現場處罰還是非現場處罰(即“電子警察抓拍”)都應按交通違法記分種類實行全面記分。

目前,全省13個設區市,除我市和徐州市外都已實行交通違法全面記分。我市針對營運車輛的交通違法現場處罰和非現場處罰已經實行記分,對非營運車輛的交通違法現場處罰也實行了記分,但對交通違法非現場處罰尚未實行全面記分。今年下半年結合全市深化道路交通秩序綜合整治,針對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禁停路段違停(含貼單)兩類交通違法非現場處罰實行了記分。

 

3.道路交通違法記分的種類?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52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記分,其中記12分11種、記6分14種、記3分12種、記2分11種、記1分4種(詳見附件)。

例如,開車時經常遇見的機動車駕駛人“加塞”,這種交通違法行為不僅擾亂了通行秩序、降低了通行效率,也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車輛。針對這種“加塞”交通違法行為,公安交警部門將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記2分,罰款200元的處罰。

 

4.交通違法全面記分實施時間?

2017年12月25日,常州市公安局發布了《關于實施交通違法全面記分管理的通告》,決定從2017年12月31日起,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行全面記分管理。

 

5.交通違法非現場處罰可通過哪些方式處理?

機動車駕駛人可通過“常州公安微警務”、“常州交警”、“常州車管所”微信公眾號和“交通違法自助罰繳一體機”等自助方式處理本人名下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詳見附件)。

無法通過上述自助方式處理的,應當到我市各交通違法處理點處理。

目前,全市共設立交通違法處理點9個,2017年12月31日啟用的有市區城南處理點(市車管所)、城東處理點(天寧交警大隊)、城北處理點(新北交警大隊)和武進處理點(武進車管所)、金壇處理點(金壇車管所)、溧陽處理點(溧陽車管所)。市區城西(鐘樓交警大隊)、城北(新北薛家交警中隊)和經開區(經開區交警大隊)等3個交通違法處理點正在建設中,啟用時間另行公告。機動車駕駛人可按照各交通違法處理點受理類別,自行選擇就近處理(詳見附件)。

 

6.通過自助方式處理交通違法有什么限制性條件?

目前,通過自助方式處理交通違法,只能使用常州籍駕駛證處理本人名下的常州籍機動車,且駕駛證與行駛證所有人應為同一人,駕駛證累積記分未滿12分。

持外地籍駕駛證駕駛常州籍機動車、或持常州籍駕駛證駕駛外地籍機動車在常州有交通違法的,不能通過自助方式處理,應當到各交通違法處理點處理。

 

7.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非現場處罰應提供哪些材料?

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理應當本人到場,不得由其他人代辦,處理時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原件。

 

8.常州籍機動車在外省市交通違法是否記分處罰?

按規定應予記分的交通違法,在我市接受處理時也必須記分。

對交通違法及記分處罰有異議的,應當向交通違法發生地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訴。

 

9.機動車駕駛人記分周期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例如,2017年5月1日申領的機動車駕駛證,該駕駛人的記分周期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10.交通違法記分對機動車駕駛人有何影響?

(1)對一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持A類、B類(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以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和持有其他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亡人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年審時需參加不少于3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

持C類及以下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交通違法處理完畢的,記分予以清除。

(2)對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以上(未到24分)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和考試,考試合格的,清除記分,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3)對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24分以上(含)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除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和考試外,還應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考試合格的,清除記分,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不按規定參加學習和考試的,公安交警部門將向社會公告停止機動車駕駛人使用駕駛證。

 

11.記分周期屆滿尚有交通違法記分未處理會怎樣?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且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12.對交通違法記滿12分后仍駕駛機動車的如何處理?

機動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記滿12分后,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期間,不準駕駛機動車。

對違反規定駕駛營運車輛的,處行政拘留15日,罰款2000元,記6分;

對駕駛非營運車輛的,處行政拘留15日,罰款1000元,記6分。

 

13.對交通違法記分車輛駕駛人如何確定?

根據《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關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確保車輛登記信息(機動車所有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手機號碼等聯系方式)真實有效,應當通過各種公開渠道,及時查詢車輛交通違法信息,及時確認交通違法記分車輛駕駛人。

對于車輛登記信息不準確、不真實,或不按規定及時查詢車輛交通違法信息,沒有及時確認交通違法記分車輛駕駛人的,公安交警部門將不予認可。

 

14.單位車輛管理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單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建立車輛使用臺賬,經常查詢車輛交通違法記錄,確保交通違法追責到人。特別是營運車輛所屬單位處理交通違法前,應當先到所在地車管所面簽注冊,否則,公安交警部門將對該單位新車暫緩上牌注冊登記。

 

15.對單位非營運車輛交通違法記分如何處理?

單位非營運車輛駕駛人交通違法記分接受處理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原件,同時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公安交警部門還將核實車輛駕駛人的社保繳納記錄,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處理。

 

16.對交通違法及記分處罰有異議怎么辦?

(1)撥打“96122”提出申訴;

(2)在交通違法處理點現場提出申訴。


17.對涉嫌“買分賣分”的違法犯罪行為如何處理?

公安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違法中,發現機動車駕駛人有涉嫌“買分賣分”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暫停其違法處理業務。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法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散播、傳播“買分賣分”相關信息,查證屬實的,依照《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十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8.通告中“人車同戶關聯”如何理解?

人車同戶關聯,就是公安交警部門在交通違法處理中查詢關聯人口信息大數據,如交通違法機動車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不一致的,通過調取機動車所有人同戶人口信息,核實接受處理的機動車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是否同戶或與同戶人員有關聯,以防止“買分賣分”。機動車駕駛人與機動車所有人為同一戶籍或與戶籍內人員有關聯,例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妹等近親屬。

 

19.通告中“滿分網絡學習教育”如何理解?

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統一部署,為滿足記滿12分機動車駕駛人學習需求,目前正在抓緊開發“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記分滿分和審驗教育網絡學習系統”,依托互聯網實現記滿12分機動車駕駛人學習教育的告知、申請、網絡在線教育、審驗業務受理等服務管理功能。

 

20.通告中“公安派出所設點辦理”如何理解?

公安交警部門將在基層派出所綜合服務窗口設置“交通違法自助罰繳一體機”,方便市民群眾就近自助處理交通違法。

 

21.通告中“專職車管員定向受理”如何理解?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營運車輛及機動車駕駛人實行重點監管,對其交通違法實行專職車管員跟蹤督促整改。營運車輛駕駛人處理交通違法時,由專職車管員負責定向受理并督促整改,從源頭上加強和規范車輛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監管。

 

 

附件: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2.《常州市交通違法記分處理點》

      3.《網絡平臺遠程自助處理方式》




 

附件1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交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的;

(十一)未取得的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含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占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后,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附件2                       

州市交通違法記分處理點

序號

區域

處理點

地址

聯系電話

受理類別

備注

1

市區

城南處理點

中吳大道1519號(市車管所2號樓1號廳)

86641763

營運車輛的交通違法



中吳大道1519號(市車管所2號樓2號廳)

89817835

非營運車輛的交通違法



2

城東處理點

天寧區關河東路153號(天寧交警大隊)

88105656

非營運車輛的交通違法



3

城西處理點

鐘樓區海棠路166號(鐘樓交警大隊)

86780809

啟用時間另行通告

4

城北處理點

新北區河海中路89號(新北交警大隊)

85105616



5

新北區童子河路中段(新北薛家交警中隊)

85952110

啟用時間另行通告

6

武進

武進處理點

武進區牛塘鎮東龍路520號(武進車管所)

86393990

?非營運車輛的交通違法

?營運車輛的交通違法



7

金壇

金壇處理點

金壇區西門大街288號3號樓(金壇車管所)

82390085



8

溧陽

溧陽處理點

溧城鎮104國道與羅莊路路口(溧陽車管所)

87329705



9

經開區

經開區處理點

經開區勞動東路18號(經開區交警大隊)

88606600

啟用時間另行通告

 

 

 附件3

絡平臺遠程自助處理方式

 

1.通過手機掃描“常州交警”微信公眾號二維碼自助處理

2.通過手機掃描“常州車管所”微信公眾號二維碼自助處理

 3.通過手機關注“平安常州”常州公安微警務二維碼自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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