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臺《關于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內建立覆蓋范圍、籌資政策、保障范圍、待遇水平、資金管理、招標投標管理、合同管理及經辦服務“八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現就《實施意見》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提高參保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蘇發〔2021〕5號)、江蘇省醫療保障局等6部門《關于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蘇醫保發〔2019〕103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常辦發〔2020〕1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二、主要內容
(一)統一覆蓋范圍。大病保險制度覆蓋全市所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包括參加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
(二)統一籌資政策。職工醫保參保人員所需資金從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和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中各按50%的比例劃撥,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所需資金從居民醫保基金中劃撥,并列入當年基金支出。2022年度全市大病保險人均籌資標準暫定為120元。
(三)統一保障范圍。參保人員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個人負擔超過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門診特定病的合規醫療費用,納入大病保險保障范圍。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參保人員因住院和門診特定病發生的《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江蘇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支付標準》規定的除自費費用以外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其中住院床位費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限額以內的費用,特殊醫用材料費為單價4萬以內的費用。
(四)統一待遇水平。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暫定為2萬元,超過2萬元至10萬元以內的部分支付60%,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支付70%。對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對象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大病保險不設起付標準,2萬元以內的部分支付60%,超過2萬元至10萬元以內的部分支付70%,超過10萬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0%。
(五)統一資金管理。大病保險資金收支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六)統一招標投標管理。規范險社商合作機制,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
(七)統一合同管理。全市執行統一的大病保險招投標合同范本,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與中標的商保機構簽訂大病保險合同,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八)統一經辦服務。中標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與醫保經辦機構合署辦公,優化統一就醫結算服務流程,實行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及其他保障措施的“一站式”結算,減少或避免參保人跑腿墊資負擔。
三、政策意義
我市在2022全面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基礎上推進大病保險市級統籌,在全市范圍內建立“八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意義:一是溧陽、金壇地區的大病保險待遇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真正實現同城同待。二是大病保險資金實現市級統籌,抗風險能力得到有力提升。三是通過制定向困難群眾傾斜的大病保險政策,有效實施精準扶貧,使困難群眾個人醫療費用負擔得到進一步減輕。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