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我市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土地管理形式的變化,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強化土地資源配置,進一步提高我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定,市政府出臺了《常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常政規〔2013〕13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對部53號令以及近年來國務院對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相關政策的延續與完善,同時較《常州市閑置土地處置辦法(試行)》(常政發〔2008〕145號)更具可操作性。
《辦法》共分六章三十六條,對涉嫌構成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閑置土地的處置和利用、預防和監管閑置土地行為的發生等都做出了具體規定。現對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什么是閑置土地,如何定義閑置土地?
《辦法》對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強。辦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或者雖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或者已投資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有建設用地”。
在以往的操作中,由于沒有“動工”狀態的具體標準,開發建設面積或已投資額計算標準也不清晰,閑置認定的難度很大。此次,《辦法》專門在第六章附則中作出名詞解釋,其中,動工開發是指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后,需挖深基坑的項目,基坑開挖完畢,使用樁基的項目,打入所有基礎樁;其他項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資額、總投資額:均不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劃撥價款和向國家繳納的相關稅費 。
閑置土地處置如何規范程序,保障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辦法》豐富和完善了閑置土地處置的程序,首先增加了閑置土地認定的環節和方式,要求在確定土地閑置的事實、依據以及閑置原因的基礎上作出認定結論,并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書》;其次完善了征繳土地閑置費和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程序,并向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閑置費決定書》和《收回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明確了收費和收回的批準權限在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執行,并細化了具體的啟動和操作程序;第三明確了土地使用者申請聽證和復議、訴訟的權利,有力地保障了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如何區分閑置土地類型,妥善處置政府原因導致閑置?
《辦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因政府不按期交地、修改規劃、政策調整、處置信訪事件、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原因導致的土地閑置屬于政府原因,對此采取協商方式處置。協商處置的方式包括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規劃條件、政府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置換土地等多種方式。
此外,《辦法》強調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在民事合同關系中的平等地位,規定對因政府原因造成閑置土地,應由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違約責任,加強監管。增設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閑置土地日常監管和調查處置中的法律責任,強化行政和刑事責任約束,確保相關監管措施的落實。
在促進閑置土地有效利用方面,《辦法》明確了哪些措施?
《辦法》出臺的核心理念就是高效土地利用,使有限的土地資源發揮最大的社會效益。《辦法》對因政府原因導致的閑置土地的處置上,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采取更加靈活和更加符合實際的措施,包括明確延長動工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置換土地等多種處置方式,強化了對土地權利人的保護,增強了該類情況處置措施的可行性,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另外,為促進閑置土地的有效利用,還采取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一是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用地公示牌制度,公布建設項目名稱、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項目開竣工時間、四至范圍等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的監督;二是建立企業誠信制度,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倡導企業誠信守法經營,對信用度高的企業在同等用地條件下優先考慮。對信譽度低的企業在用地申請和閑置土地登記等方面加強對其管控,增強對土地使用權人違規閑置土地的查處力度;三是加強與發改、財政、建設、城管等相關監管部門的聯動,豐富閑置土地監管與處置的抓手;四是建立閑置土地處置備案制度,利用市國土資源局的土地利用動態巡查系統,實時監控建設用地批后的建設情況,有效的預防閑置土地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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