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細則》的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精神,進一步規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依據《江蘇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蘇民規〔2020〕5號)等有關規定,經過深入調研分析,在充分借鑒省內外先進城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條線及市民意見建議,修訂形成了《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修訂工作堅持統籌兼顧融合,按照“利民、就高、優化、易操作、能銜接”的要求展開;是繼市兩辦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后,市級層面進一步細化政策的首個配套文件,也是堅持問題導向,對近年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的系統回應,如:低保條件限定過于嚴苛、家庭收入狀況認定過于復雜、申請審批程序過于繁瑣、日常動態管理過于頻繁、監督與法律責任過于籠統等。針對上述問題,《實施細則》主要作了七個方面的調整修訂:
一是優化了細則框架結構。《實施細則》共8個章節,有“總則” “對象及標準” “申辦程序” “家庭收入狀況認定” “資金發放” “服務與管理” “監督與法律責任” “附則”等,共計53項、12800余字。與原低保實施細則10個章節,“總則” “保障標準” “保障對象” “家庭收入核定” “保障金額計算” “申請審批程序” “資金管理與發放” “日常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計44項、11000余字相比,在部分章節、內容上進行了歸并整合,進一步優化了框架結構,使《實施細則》的邏輯脈絡更加清晰。
二是擴展了保障對象范圍。鑒于我市2017年已全面實現城鄉低保標準一體化,《實施細則》不再區分城市和農村低保對象,統一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設區市層面明確重特大疾病范圍及具體病種。進一步完善了按戶保和按人保相結合的低保制度,統一了城鄉重殘重病“單人保”政策,取消了原重殘“單人保”對于成年無業、靠家庭供養和重殘類別的條件限制,取消了原重病“單人保”對于先要享受醫療救助的前置限制。低收入家庭中屬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和患重特大疾病人員,經個人申請,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范圍。對低收入家庭中單人保對象,其本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定比例定額發放保障金。屬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75%發放保障金,同時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政策,領取的保障金和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之和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屬于重特大疾病患者,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發放保障金。
三是明確了增長機制及相關標準。《實施細則》堅持保基本、托底線的制度定位和城鄉統籌、區域協調的發展方向,進一步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規定以設區市為單位,將原低保標準按照當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25%確定,調整為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體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0%-40%制定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準入條件方面,完善了低保家庭資產狀況的準入規定,允許困難群眾有一定的存款,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
四是厘清了家庭收入狀況認定。《實施細則》將家庭收入細分為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四類,對各類收入涉及的項目、認定的方法進一步厘清;對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的收入和資產進行量化評估,明確幾種“不符條件”的情形,包括房子、車子、人均金融資產限定等,強調子女對父母的贍養責任;在收入豁免方面,針對近年來特殊對象部分收入項目如優待性收入、獎勵性收入、普惠性收入、救助性收入、特定用途性收入等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政策進行系統梳理;在就業成本扣減方面,符合條件的申請或保障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按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扣減必要的就業成本;其中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按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00%扣減,其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在“無勞動能力”認定方面,明確將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患有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認定重特大疾病人員均可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在其收入核算方面,個人有收入的可按實際收入計算,無收入的可以免除計算。
五是簡化了申請審核確認程序。《實施細則》對低保申請審核確認程序進行了簡化,規定鎮(街道)審核過程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可以不進行民主評議,僅對公示中出現投訴、舉報等較大爭議的對象進行民主評議;公示時間由原先不得少于7天縮減為5個工作日,對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原先沒作時限要求,現規定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鎮(街道)書面告之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取消了轄市(區)民政部門確認前的公示環節,強化行政確認后的長期公示;鼓勵有條件的轄市(區)人民政府將低保確認權下放到鎮(街道),并牽頭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指導,縮短經辦時限,提高救助效率。
六是完善了日常動態管理機制。《實施細則》將低保對象日常動態復核頻率由以前月、季、半年、年復核規定,調減為對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鎮(街道)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對長期在省市以外生活的保障對象,要求每6個月內要主動聯系村(居)一次報告其家庭收入、生活及健康狀況,如保障家庭拒不配合工作,也不報告個人事項,致使半年內無法正常開展動態管理,轄市、區民政部門可以從第7個月起暫緩發放其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復核期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最低生活保障金額度(因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自然增長的保障金除外)。進一步完善了低保漸退緩退機制,對因就業、參與扶貧項目等導致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的對象,給予6個月緩退期,以鼓勵其勞動自立、穩定脫貧。
七是健全了監督與法律責任。《實施細則》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健全了相關監督與法律責任內容。既對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不盡責、不作為或亂作為等情形進行問責追責,同時,又按照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新增加了信用體系建設內容,包括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守法、規范、誠信等行為。同意公開信用承諾,接受社會監督。愿意接受行政機關事中事后監管,違約失信后自愿接受約束或懲戒,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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