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我市分別出臺了《常州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常政規〔2013〕8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急使用管理的通知》(常政辦發〔2014〕176號)。2016年,針對上述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和新情況,我市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常政發〔2016〕130號),為了貫徹落實新規定,進一步明確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市房管局制定了《常州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對維修資金的使用條件、使用分攤、使用申請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維修資金使用由誰負責?
由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維修資金使用的受理、審核、指導、協調等日常管理工作;市物管中心負責對維修資金使用進行指導、監督、考核和資金撥付(第三條)。
二、如何提高維修資金使用的專業化程度?
市物管中心通過政府采購形式購買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負責維修資金使用現場查勘、結算審計和審計復核工作。明確維修資金應急認定方式,除電梯、消防應急維修項目由電梯檢驗機構、消防部門出具鑒定報告或整改通知外,其余應急維修項目由市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三、哪些項目可以采用應急方式申請維修?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申請人可以組織應急維修:
1、屋面防水損壞造成嚴重滲水,且出現平屋面粉刷層大面積脫落,或者出現坡屋面基層嚴重腐朽、瓦面嚴重破損等情況;
2、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經電梯檢驗機構評估并出具鑒定報告的;
3、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4、樓體單側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5、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6、消防設施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整改通知的;
7、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四、維修資金使用可以由誰申請?
維修資金需要使用的,可以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或相關業主提出申請(第八條)。
五、辦理維修資金使用申請手續是否有時間要求?
實施細則對一般維修和應急維修的各個環節辦理時間進行了明確:對于一般維修項目,要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七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查勘,三十個工作日內審核使用申報材料,三十個工作日內審核結算申報材料(第九條);對于應急維修項目,要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查勘,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使用申報材料,三十個工作日內審核結算申報材料(第十二條)。
六、維修資金使用應當如何分攤?
保修期屆滿后,物業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全體業主承擔,物業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承擔,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責任由該業主承擔。同時對半地下室或地下室、無產權或產權不明房屋、屋面、戶外墻面、落水管、上下水管道、單元門、單元樓道、消防或監控的主機、主管網等常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的分攤原則進行了明確(第七條)。
七、電梯、消防應急維修后如何辦理維修資金結算手續?
由電梯檢驗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驗收報告或整改通知單后組織對電梯、消防設施進行應急維修的,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需經電梯檢驗機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驗收報告或銷案通知書,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方能辦理維修資金結算手續(第二十條)。
八、實施細則施行前已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項目如何辦理后續手續?
實施細則施行前已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到市物管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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