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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關于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15-01-12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常州市關于批準再生育一個孩子特殊情形的規定》(常政發[2014]157號)(以下簡稱《規定》),于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規定》主要對包括一方為獨生子女在內的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進行了修改。現將《規定》簡讀如下:

    一、《規定》修改的主要意義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現行再婚家庭生育政策,對“子女是否在現家庭”作了限制性規定,常出現群眾為達到重組家庭后能生育孩子的目的、而在離婚時不要孩子撫養權的現象,調整后取消了“子女是否在現家庭”的規定。

    2、保證單獨政策實施的公平性。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調整后,使再婚夫妻中的單獨與原配夫妻中的單獨平等享受單獨兩孩生育政策。

    3、促進家庭和諧和穩定。孩子往往是家庭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確保原各生育一個孩子的再婚夫妻再生育一個孩子,也是促進家庭幸福、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

    二、《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

    明確四類再婚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的;

    (二)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孩子,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孩子的;

    (三)一方為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兩個孩子的;

    (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未育,或符合本條第(三)項規定,經批準再生育的一個孩子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或將嚴重影響婚配的。

    符合以上再生育條件的再婚夫妻,再婚前違法生育子女的,應按照《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規定》執行的有關要求

    1、依法做好宣傳、審批和服務工作。主動公開,通過婚姻登記中心、計生服務陣地、政務網站、政務公開欄、新聞媒體、印制宣傳折頁等形式進行適度的宣傳和公開,使群眾了解生育政策。規范審批,細化具體生育條款所需提供的材料,簡化申請審批手續和材料,依法開展審批工作。加強對再婚夫妻孕前優生指導,做好計劃生育和婦幼保健服務。

    2、依法界定已生育再婚夫妻的合法性。符合《規定》條件,在2014年12月25日以后生育、但未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的,補辦《常州市生育服務聯系單》手續后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2014年12月25日前生育的,依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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