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常州市《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意見》(常政辦發〔2012〕183號)、江蘇省工商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意見的意見》(蘇工商食〔2011〕368號)等規定,結合常州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實際,2013年8月常州工商局出臺了《常州工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監管工作的意見》。為了方便廣大群眾更好地理解相關政策的具體內容,現就《意見》的有關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明確工商部門監管職責
(一)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以下簡稱有形市場)內現場制售食品的非獨立法人單位,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食品現場制售”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具備相應的制售條件,現場制作并直接面向消費者零售食品、不提供就餐服務的行為。
“其他有形市場”是指集貿市場。
(二)有形市場外現場制售非餐飲類食品(不可直接食用的食品),銷售點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三)環節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監管原則,工商部門負責監管流通行為。
(四)現場銷售食品的攤販,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實施管理。
二、實行準入管理基本條件
(一)食品現場制售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應當遠離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2.制作區、營業區、生活區以及原輔材料與成品應當有效分隔。
3.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垃圾密閉存放。
4.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設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基本的經營設備、工具、容器,加工經營布局合理,各工序之間避免交叉污染。
2.保持經營設備、工具、容器衛生,及時進行清洗、消毒。
(三)食品現場制售的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身體健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2.保持個人衛生,制作、銷售食品時應當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四)食品現場制售經營活動實行流通許可制度:
1.對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食品現場制售行為實行流通許可制度。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受理、現場核查、審查、批準、發證的程序及提交材料參照《江蘇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2.食品現場制售流通許可范圍中“經營項目”按照散裝食品類別申請、核定;“經營方式”按照零售類別申請、核定。
3.食品流通許可證(現場制售)正副本應當加蓋“現場制售”紅色印章進行特別標注。“現場制售”紅色印章為2厘米*5厘米長方形,加蓋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字樣下方。
4.食品現場制售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標注“食品現場制售”。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三、落實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自律
(一)食品制作所用原料(含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不得回收食品作原料重復使用。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制作食品。
(二)落實經營者原料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對原料及其進貨憑證進行查驗,建立原料供貨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由供貨商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送貨授權委托書、原料購銷協議。原料進貨憑證保留期限不少于兩年。
原料供貨者為自然人的,可以索取供貨者所屬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或索取供貨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并由供貨者簽名按指印,或記錄供貨者身份證號碼并由供貨者簽名按指印。
(三)建立食品加工記錄制度。食品加工記錄每日記錄一次,內容包括食品名稱、生產加工時間、原料及數量、供貨商名稱、記錄人簽名、食品加工操作人簽名。
食品現場制售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者應當單獨建立進貨、使用記錄,并在標牌公示中重點標注。食品添加劑應當專柜存放、專人添加、嚴格按規定使用。加工記錄保留期限不少于兩年。
(四)實行標牌公示制度。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進行標牌公示,標牌公示的內容包括:食品名稱、成分或配料表(包括食品添加劑)、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
(五)落實主辦部門責任。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證照,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強化監管具體辦法
(一)強化主體監管。對達不到以上準入標準,無法申領營業執照的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及各地關于無證照經營監管相關職責分工的規定,通過聯合執法和綜合治理等手段,依法予以規范或取締。
(二)強化質量監管。各基層工商分局(所)要將食品現場制售基本條件、自律狀況和食品質量納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范圍,按有關規定組織抽樣檢驗,并將檢查經營者使用和記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情況作為檢查重點。各基層工商分局(所)應當建立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動態監管檔案。
(三)強化執法監管。流通環節食品小作坊違反相關規定和要求構成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查處。
五、理順系統內部職責分工
本《意見》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工作部署、抽樣檢驗工作,由各級工商機關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本《意見》中涉及工商部門集貿市場外食品經營者的日常監管,由食品流通監督管理條線督促落實;集貿市場內的日常監督管理,由市場監督管理條線督促落實。
涉及工商機關食品、注冊、市場等多個業務條線,各職能部門應按照《關于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蘇工商辦〔2011〕167號)文件的規定,各盡其責,履職到位。
六、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
加強溝通、形成合力。鑒于部分地區政府部門已制定并下發了相關的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意見,并已具體實施,其中對工商的監管范圍及要求各不相同,可能造成各地在落實本通知精神和要求時存在一定困難。各地應當積極與當地政府進行溝通協調,在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要求的前提下,爭取地方政府認可和支持。對超出本通知調整范圍的經營主體(特別是含有制作、生產等工序的經營主體)的準入和監管標準,可由地方食安委牽頭統一制定,也可以由各地自行制定。在實際操作中如遇到環節界限不清,監管部門無法確定時,也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及食安委匯報,并向常州局反映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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