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道路水路運輸信用管理,加強運輸市場事中事后監管,省交通運輸廳組織開展道路水路運輸市場信用辦法研究,形成了《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和《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廳務會審議通過,已于2016年6月12日發布,并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必要性
1、合力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需要。國家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征信體系,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十八屆五中全會再次明確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和社會誠信建設”。國務院出臺了《征信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為新時期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法規政策支撐,指明了方向。省委、省政府將“誠信江蘇”建設作為我省率先發展、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的五大實踐載體之一,制定了《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江蘇省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企業信用征信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以及《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等一系列規定,明確了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目標、原則、任務和舉措。各個行業都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責任和義務,需要合力構建部門協同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和主體自治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新格局,讓經營者“處處守信,事事受益;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2、貫徹落實行業有關法規的需要。進入新世紀以來,我省道路水路運輸業取得了長足發展,但部分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經營服務不規范,違法違規等不誠信現象仍時有發生,影響了道路水路運輸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社會對道路水路運輸行業誠信的認可度還有待提升。2013年4月1日新施行的《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對道路運輸企業信譽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明確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動態管理和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定期對其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安全生產等情況進行質量信譽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第71條規定“對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從業人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或者從業資格證件”。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5條明確要求建立水路運輸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
3、加強運輸市場事中事后監管的需要。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大力推進行政機關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轉變的要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運輸市場的監管重心必須要從事前審批轉向事中事后的監管。《國務院關于“先照后證”改革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國發〔2015〕62號),提出了職責法定、信用約束、協同監管和社會共治四條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強化信用對市場主體的約束作用,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監管制度”。《省政府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蘇政發〔2015〕42號),也明確提出要加快構建行政監管、信用管理、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和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新時期加強運輸市場監管必須運用信用監管手段,其前提是必須出臺科學合理的信用管理辦法。
二、制定過程
2013年新的《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施行后,即啟動了《辦法》的研究起草工作。由于三個《辦法》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省廳將其作為重大規范性文件出臺的流程進行起草編制,經過多個程序,反復修改,歷時二年多時間。總體過程經歷了部署編制、討論修改、征求意見、試點運用、風險評估、專家論證、社會聽證、廉潔評估等多個階段。經過反復修改形成送審稿,2016年6月,經我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
三、《辦法》主要內容說明
《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江蘇省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包括總則、信用信息記錄、信用等級評定、獎懲管理以及附則五章。《江蘇省道路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辦法》不分章節,共十二條。
(一)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
1、關于總則。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規定了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實施主體等。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指的信用管理內容:是指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運輸經營方面的信用管理,就管理內容作出定位。明確了適用范圍:道路運輸方面涵蓋客貨維駕,包括公交、出租以及汽車租賃經營者,水路運輸包括客運和貨運經營者等。
2、關于信息記錄。第六條至第十六條,主要規定了信用信息記錄方式、內容、建檔以及較重或者嚴重失信行為信息記錄等要求。第六條明確設區的市和縣級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江蘇運政在線”系統及時記錄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第七條規定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信息和運輸經營活動相關信用信息。同時第九條明確了相關信用信息包括經營者安全生產、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息報送等方面信息。第十條、十一條、十三條以及十四條對涉及較重或者嚴重失信行為進行明確。第十五和十六條明確信用檔案建立要求。
3、關于信用等級評定。第十七條至第三十條,主要規定了信用等級的評定周期、評分標準、等級劃分標準、結果的公示、申述、發布等:第十七條規定信用等級每年評定一次,周期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信用等級評定實行扣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具體分相應類別按照《江蘇省道路水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明確了各個子行業經營者共11個具體的評分標準作為附件。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信用等級由負責建立經營者信用檔案的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得分情況進行評定,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四個信用等級,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4、關于獎懲管理。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六條。明確了建立結果查詢系統,實現結果共享,實施聯合獎懲的要求。明確了行業內對信用等級高低的獎懲舉措。明確了對較重或嚴重運輸經營失信行為的懲戒要求,將信息歸集到同級社會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按照《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規定進行,明確了管理人員職責要求等等。
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為附則。
(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內容。體例和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一樣,結合從業人員特點分別進行了相應的具體規定,包括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信用等級評定、獎懲管理等等。
(三)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辦法內容。
違法行為累積記分管理辦法既是貫徹落實《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相關條款的操作性規定,同時也是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的配套性規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是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辦法相關分值計算的主要依據。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主要規定了《辦法》的立法宗旨、調整范圍和管理權限;
第四條至第六條主要規定了記分周期、累積分值計算、記分轉結等;
第七條規定了暫扣整改、證件吊銷的具體情形;第八條至第九條分別對記分競合、免除清除記分進行了規定;
第十條規定了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要求、道路運管機構的公示義務以及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兩法相銜接要求;第十一條是針對運管機構工作人員的懲戒規定。
四、需要說明的事項
1、關于《辦法》定位。作為行業的信用管理辦法,立足本行業管理職責,定位僅對運輸經營和運輸從業方面的信用進行管理。就對社會法人和自然人的總體信用管理而言,行業的信用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本辦法的信用信息的記錄,圍繞運輸經營和運輸從業進行。同時,將運輸行業信用信息,作為法人或自然人信用信息的一部分,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2、關于和現有交通運輸部相關管理規定的銜接。“十一五”期間,交通運輸部根據制定出臺了《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機動車維修企業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道路運輸駕駛員誠信考核辦法》等試行辦法。我省三個《辦法》,既對道路水路運輸行業整個信用管理做出了體系性規定,又在信用等級的評定上與部目前實際執行的運輸行業質量信譽考核保持了一致,維持了AAA、AA、A和B的等級體系。同時,根據江蘇的實際,在具體的評分標準上進行了修訂,對各經營類別經營者的特殊性要求在評分標準中加以細化。一方面,保持了管理的連續性和便于與部相關質量信譽管理銜接,另一方面又提高了整個道路水路運輸行業信用管理的整體性和可操作性。
3、關于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銜接。近年來,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要求越來越明確。三個《辦法》在編制推進以及意見的征集過程中,都提出了加強與社會信用體系銜接的要求。《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管理辦法》、《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管理辦法》、《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5—2020年任務分工的通知》等都明確要求“省級部門圍繞重點環節,提出本部門、本行業市場主體一般失信、較重失信、嚴重失信三個等級劃分標準。為此,我廳按照省社會法人和自然人兩個失信懲戒管理辦法規定,研究明確了運輸市場涉及較重或者嚴重失信行為的具體標準。
4、關于可操作性和公正性。道路水路運輸行業涉及市場主體多,近40萬業戶、200萬從業人員,現有的管理機制下,依賴傳統的監管手段很難將信用管理工作落實到位。為此,一方面,配合信用辦法的制訂,已正在同步依托“江蘇運政在線”平臺開發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統,系統定期自動記分,出具結果,改變了以往紙質檔案報送的大量工作,減少基層運管機構工作量,提高信用管理效率和公正性。對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項目實行自動歸集,大幅減少人工錄入工作量,提高了數據的可得性。同時,信用管理的檔案、結果的查詢和與社會信用平臺對接,都通過信息化手段開展,提高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針對眾多個體普貨運輸經營者和小規模的三類專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從管理的實際出發,明確在辦法試行期間對其失信行為進行記分,但年度暫不對4輛及以下普貨運輸經營者和三類機動車專項維修經營者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其從業人員信用等級仍須進行評定),既保證了辦法的全覆蓋,又體現了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5、關于結果的使用。主要是獎勵和懲戒兩部分。在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下,行業內重點對信用等級高的實施獎勵性引導,對等級低的實施相應的限制。同時根據目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要求從監督檢查的頻度上提出不同的要求。行業外積極拓展至社會信用體系,加強信用結果的使用,對發生涉及較重和嚴重失信經營行為的,將信息傳遞至社會公共信用平臺。另外,通過信用信息有效的市場公開,引導市場消費向信用度高的企業集中,是信用結果使用的重要方面。因此,本辦法明確指出通過互聯網等手段,加強相關信用信息公開,同時鼓勵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采集經營者相關信用信息,拓展運輸信用結果的市場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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