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臺背景
為有效糾正資源要素錯配,促進資源要素適配,提升資源要素優配,積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入開展節約集約用地“雙提升”行動,扭轉土地供應重眼前、輕長遠,重增量、輕存量的現象,縮短我市單位GDP建設用地占用和產出水平與蘇州、無錫等發達城市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推動我市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要求、目標及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與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根據省委“六個高質量”,市委推動常州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的決策部署,落實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省發改委等部門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建設用地提質增效的具體任務,突出倡導了畝產英雄論,明確了節約集約用地推進高質量發展的目標與具體舉措,細化了各單位的職責與分工,對常發〔2015〕5號文進行提升與補充。
三、文件依據
《關于深入推進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的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16〕147號);
《關于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31號)
《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意見》(蘇發〔2016〕16號);
《關于推進低效產業用地再開發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蘇國土資發〔2016〕181號);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全面開展城鎮建設用地提效工程的意見》(蘇國土資發〔2017〕177號);
《江蘇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降低企業發展成本服務保障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蘇自然資發〔2018〕1號)。
四、重點任務解讀
圍繞深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有效矯正資源要素錯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企業提質增效,著力形成規模集中、要素集聚、產業集群、用地集約、效益集顯的新格局,提出了六項目標任務:
1.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提出全市到“十三五”期末,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31.21萬畝,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于190.58萬畝,土地開發強度不超過27.7%,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181.61萬畝。
2.精準定位產業集聚集群發展。明確產業用地對土地供應的導向性,積極引導特色產業集聚集群發展,倒逼低效落后產能退出,大力提升產業用地利用效率。
3.全面推進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提出2019-2020年,全市需要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1.224萬畝,盤活存量建設用地4.795萬畝,完成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2.292萬畝。
4.倡導“畝產論英雄”。提出全市到“十三五”期末需要實現制造業用地實際畝均開票銷售收入400萬元、實際畝均稅費17萬元。
5.節地水平與產出效益雙提升。2019-2020年,全市單位GDP建設用地占用下降10.6%,建設用地地均GDP產出增長11.8%。
6.健全節約集約用地機制。落實和完善“規劃管控、計劃調節、標準控制、市場配置、政策鼓勵、監測監管、考核評價、共同責任”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全面推進土地利用與管理法制化、信息化、規范化。
從“科學配置,優化增量”、“激勵挖潛,盤活存量”、“綜合評價,分類指導”、“強化管理,提升質量”、“嚴把驗收評審,促進節約集約利用”五個方面,列出了十九條具體措施,主要突出了十一條創新舉措:
1.建立產業項目的評審決策機制。要求各轄市、區人民政府牽頭,多部門共同參與組成的評審決策機構討論確定產業項目供地方案,并指出供地方案中應包含供應方式、起始地價、供應期限和先期租賃期滿轉為出讓(租賃)土地時必須達到的產出條件、監管責任主體以及產出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2.大力支持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增效。提出探索建立“騰籠換鳥”專項資金,支持存量土地二次開發工作。并按照規定享受相關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社會資本與功能性國資平臺合作,設立園區轉型升級基金,推動存量土地盤活,促進產城融合發展。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拓展金融服務鏈條,在貸款授信、保險服務、投貸聯動、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等方面對產業轉型升級區予以重點支持。將農村存量建設用地也納入了盤活利用的范疇。
3.批而未供土地的處置方式更為靈活。對因規劃、政策調整等原因產生的“批而不征”、“批而未征”、“征而未供”的土地,按照規范要求,經批準后可采用清理失效文件與調整使用的方式及時處置到位。
4.低效用地再開發推進力度更為強勁。要求各地依托工業用地更新調查及工業企業資源評價結果,科學編制低效用地再開發規劃與實施計劃,并提出了多個再開發的實施途徑,特別是明確了經批轉改變土地用途實施再開發土地的分割轉讓途徑,明確了利用存量房產、土地資源發展國家支持產業用地的過渡期政策。
5.試點差別化稅收機制。鼓勵各轄市、區充分發揮稅收調節作用,優化城鎮土地使用稅級差設置,結合自身產業的特點,根據經信部門的企業綜合評價分類,對ABCD不同檔次的企業實施差別化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政策,開展工業畝均效益獎的評定,促進企業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的積極性。
6.推行工業用地差別化供應。我市工業用地將推行采取彈性出讓和先租后讓的供應方式,明確了差別化供應土地年期、出讓起始價格的確定方法,還明確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土地使用者經批準,可建造永久建(構)筑物。在辦理工業項目核準、城市規劃許可、建設許可、貸款抵押等手續時,土地租賃合同與土地出讓合同具有同等效用。
7.強化重大項目的績效評估。重大項目竣工投產一年后實行項目畝均投入、產出、利稅、能耗、排放等指標進行績效評估,并以此為依據配套實施差別化價格、用地、環保和金融政策等差別化要素分配政策,推動各類要素向高效益、高產出、高技術、高成長企業集聚,推動企業和項目提高產出效益,樹立“畝產論英雄、質效配資源”的鮮明導向。
8.強調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結果的應用。要求各部門根據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實施意見,配套制定水電氣價、土地、財政、稅收、用能、排污及信貸支持等資源要素的差別化實施細則,根據工業企業資源集約利用綜合評價結果執行資源要素的差別化政策,實現資源要素科學精準配置,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9.實行工業用地“雙合同”管理機制。在我市建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與《產出監管協議》并舉的“雙合同”管理制度,將工業項目用地評審時確定的開竣工建設要求、畝均稅收、畝均銷售收入等具體指標寫入監管協議,并明確違約責任、退出機制、監管單位。“雙合同”機制將確保工業項目用地得到全過程、全方位的有效監管,是優化工業項目供地管理機制的一項重要舉措,促使我市節地水平和產出效益實現雙提升。
10.嚴格了合同履約的考核。一是建立合同履約保函(保單)制度,取代原來的合同履約保證金制度。新出讓(租賃)的國有建設用地均應適用本制度,與原合同履約保證金制度相比,將房地產開發的住宅、商業用地也納入了履約考核范圍;二是明確了合同履約保函(保單)金額的計算比例為合同總額的5%,與原履約保證金制度相比,將工業用地履約保函(保單)金額由每宗最高150萬元提高為300萬元,明確經營性用地保函(保單)金額最高1000萬元;三是提高履約考核標準,將開工履約的考核標準由80%調整為70%,將竣工履約的返還標準由20%提高至30%。履約保函制度的建立,將進一步促進企業按約開工、竣工,有效防止閑置與囤地。
11.落實了降低企業用地成本舉措。明確我市高標準廠房地鼓勵政策,明確了土地底價最低價標準的適用范圍,明確了推行履約保函(保單)替代履約保證金的制度,進一步優化了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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