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江蘇聯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4127514327449
法定代表人:高峰
單位地址:常州市武進區橫山橋鎮朝陽村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3月28日,天氣晴,我局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已實施雨污分流,雨水排放口有水外排,排放去向為廠區南側外環境。經檢測,你單位雨水排放口(廠區內)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濃度為345mg/L、氨氮濃度為13.3mg/L、總磷濃度為7.68mg/L、總氮濃度為92.8mg/L、總鉻濃度為0.004mg/L、總汞濃度為0.08μg/L;雨水排放口(廠區外)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濃度為289mg/L、氨氮濃度為108mg/L、總磷濃度為7.25mg/L、總氮濃度為116mg/L、總鉻濃度為0.008mg/L、總汞濃度為2μg/L。數據顯示廠區內外雨水排放口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水污染物濃度均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一級標準,水污染物中檢出鉻、汞等一類重金屬物質。廠區外水溝中化學需氧量濃度為488mg/L、氨氮濃度為115mg/L、總磷濃度為13.3mg/L、總氮濃度為124mg/L,上述水污染物濃度均超過地表水五類水質標準。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常州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3月28日、4月6日現場檢查(勘查)筆錄各1份;
2、常州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4月6日、4月13日、5月17日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
3、2023年3月28日、4月6日現場檢查照片及視頻證據各1份;
4、江蘇聯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5、江蘇聯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變更登記材料復印件1份;
6、江蘇聯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環保負責人、生產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7、江蘇聯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書2份;
8、常州高利達印制罐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1份;
9、常州高利達印制罐有限公司污水接管單位接管工程竣工驗收表1份;
10、檢測報告及送達回證各1份;
11、江蘇聯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視頻監控數據1份;
12、常州高利達印制罐有限公司室外排水改造工程施工圖1份;
13、江蘇聯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通過雨水排放系統排放水污染物平面示意圖2份;
14、江蘇聯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關于我單位雨水超標排放的情況說明1份;
15、江蘇聯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污水進入雨水系統手繪示意圖1份;
16、執法人員執法證復印件2份。
你單位在實施廠區雨污分流后,水污染物經雨水系統排放外環境,該行為屬于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常環罰告〔2023〕1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你單位于2023年6月20日提出陳述申辯稱:“1.我單位已于事故第二天,維修管道,并維修好版房一體化水處理設備,現已正常運行,并設立巡查點,確保管道的完好。2.我單位雨水系統已重新改造,雨水口均做好防滲并貼上瓷磚,下雨天能清楚看到雨水是否干凈,換裝具有高封閉性的閥門,并確保下雨天前15分鐘雨水收集池雨水打入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后排放。3.我單位已加強員工教育。希望減免部分處罰。”
經對你單位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復核并集體討論,我局認為: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調查取證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正確,鑒于你單位積極采取整改措施,在我局復查時已經修復曬版房一體化水處理設備及清洗廢水排放管道、重新改造雨水排放系統,部分采納你單位陳述申辯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決定從輕處罰,不再責令你單位停產整治,但需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常環罰告〔2023〕15號)及《送達回證》、你單位陳述申辯意見為證。
二、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據本案情節與后果,對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我局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表5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標準”及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采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處以罰款叁拾叁萬元,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三、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關于責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單位應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采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二)關于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上述罰沒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處罰決定書至江蘇銀行常州分行繳納,收款人:常州市財政局。逾期不繳納罰沒款,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