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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859/2021-00172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農規〔2021〕2號 發布機構:市農業農村局
生成日期:2021-10-26 公開日期:2021-11-03
時   效: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內容概述: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要求各轄市(區)農業農村局、常州經開區農業農村工作局執行。
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的通知
(常農規〔2021〕2號)

各轄市、區農業農村局,常州經開區農業農村工作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管理服務,我局根據農業農村部、省農業農村廳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 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2. 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

          3. 常州市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表

          4. 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監測表

          5. 常州市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監測表

常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及監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培育發展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部署要求,完善示范家庭農場和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定指標體系,健全動態監測制度等要求,加強對示范家庭農場和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服務,推動我市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高質量發展,發揮示范家庭農場和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和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定及監測辦法》(農經發〔2019〕5號)和《江蘇省省級示范家庭農場評定及監測辦法》(蘇農規〔2020〕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級示范家庭農場,是指規模適度、運行平穩、生產集約、質量安全、效益明顯,能夠對全市家庭農場發揮榜樣作用的家庭農場。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市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等法律法規成立,管理民主、財務規范、生產有序、服務有效、檔案完整、效應明顯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

第三條  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的評定和監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數量服從質量的原則,實行綜合評定和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的作用。

第四條  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的評定,采取逐級推薦、媒體公示、發文認定的方式,每年從縣(市、區)級示范家庭農場和縣(市、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擇優評定一批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

第二章  申報標準

第五條  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原則上應是縣(市、區)級示范家庭農場,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家庭經營。以家庭為基本經營單元,生產經營活動主要依靠家庭成員,常年雇工數不超過3人(勞動密集型家庭農場可適當放寬)。農場主具有相當于初中及以上學歷或相應的農業生產技能。

(二)規模適度。經營規模與本地的資源條件、農業行業特征、農產品品種特點、家庭農場主的能力水平相適應。經營的土地相對集中連片,種養規模原則上分別為:從事單一產業的,糧食種植面積150-600畝,露天蔬菜種植面積10-100畝,露天果品、茶葉和花卉種植面積20-200畝,大棚設施栽培種植面積5-50畝,肉禽養殖年出欄20000-50000羽,蛋禽養殖存欄2000-15000羽,生豬養殖年出欄200-1000頭,肉羊養殖年出欄100-1000只,水產養殖面積50-200畝;從事多種產業的,主導產業規模不低于上述其單一產業規模下限的70%、不超過上述其單一產業規模上限的70%;從事以上所述之外的特色農業產業的主體,年產值不低于30萬元且土地經營面積不超過50畝。經濟效益特別明顯的,規模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三)效益良好。家庭成員人均從農場獲得的凈收入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

(四)運營平穩。有基本的辦公設施和場所,并在醒目位置掛有家庭農場標識牌,在全國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中有完整、準確的信息。有真實完整的生產銷售和財務收支記錄。流轉土地有規范的流轉合同,連續經營期不少于5年,并經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具有較強的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農業抗災能力,并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

(五)技術先進。運用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配備較為先進的物質技術裝備,或以互助、購買等方式獲取較高水平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基本實現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5%以上;畜禽養殖類家庭農場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有標準化養殖場和完善的糞污處理設施;水產養殖類家庭農場養殖用水達標排放;種養結合型家庭農場采用循環農業生產模式。

(六)質量安全。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有符合實際的生產控制措施和技術操作規程;實行標準化生產,能配合職能部門的抽檢;實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制度,產品質量可追溯;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禁止行為規定,生產經營活動誠信守法。

第六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原則上應是縣(市、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并符合以下標準:

(一)依法登記。依法設立登記,正常運行1年及以上。有固定辦公場所且在醒目位置張掛營業執照,在場所外懸掛合作社標識牌。組織機構、議事決策、財務管理、社員管理、生產經營、社務公開等制度健全,并認真執行。按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并進行公示,不存在經營異常情況。

(二)管理民主。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執行監事)機構健全、運行規范且活動正常。會議記錄完整。合作社重大事項、財務狀況、年度業務報告等定期向成員公布,接受成員的查閱和監督。

(三)財務規范。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或委托有關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核算,有完整的會計資料。合作社財務憑證填寫內容真實,科目準確,審核完整,裝訂規范。規范使用合作社財務管理軟件,成員賬戶健全,記錄完整準確。財政補助、各種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記錄在成員賬戶。合作社承擔財政扶持項目建設的,在辦公場所或項目地點建立公示牌,注明項目的建設內容、投資總額、財政扶持資金、建設指導單位等情況。

(四)實力較強。具體如下:

1. 固定資產:農業生產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種養結合等)的固定資產在30萬元以上,農業服務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包括農機、社會化服務、生產托管服務等)50萬元以上,資產富民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包括富民、勞務、民宿、休閑觀光等)100萬元以上。

2. 年經營收入:農業生產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種養結合等)50萬元以上,農業服務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包括農機、社會化服務、生產托管服務等)50萬元以上,資產富民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包括富民、勞務、民宿、休閑觀光等)100萬元以上。

(五)生產有序。認真執行標準化生產技術規程,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采集、留存生產記錄、購銷記錄等生產經營信息的。從事農產品生產的,擁有注冊商標或有共用商標授權,產品獲得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認證,并在有效期內的。

(六)服務有效。為成員開展統一服務,實行統一采購供應、統一技術服務、統一儲運服務、統一產品營銷、統一產品認證和統一技術培訓等;成員主要生產資料統一采購供應率、主要產品(服務)統一銷售(提供)率較高;“蘇合”銷售合作聯社所售農產品主要來源于成員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全年組織成員培訓2次以上且成員參加比例達到60%以上。

(七)檔案完整。檔案管理制度健全,配有專門檔案柜或設置專門檔案用房,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規范有序。會計檔案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并達到檔案部門檔案工作規范等級。

(八)效應明顯。農民專業合作社有盈余分配能力,成員收入高于當地同業非成員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當地產業發展帶動力強,在新品種、新技術、新機具引進推廣方面發揮帶頭作用。農民專業合作社無行業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不良記錄,公眾評價認可度較高。

第七條  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采取綜合評定辦法,對于在鄉村振興中發揮作用明顯的,從事糧食生產的,帶動小農戶、低收入農戶增收作用明顯的,從事綠色生態農業、休閑旅游農業、農村電商、產業融合發展、跨區域聯合發展等新型業態的,各類返鄉入鄉創業創新人才領辦的,以及受過縣(市、區)級以上黨委政府表彰的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適當放寬標準。

第八條  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的,應提交申報表等有關材料,對所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

第三章  評定程序

第九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向所在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遞交申報表,同時提交申報材料。家庭農場的申報材料包括: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附件2)、農場主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場房場地和辦公設施設備等證明、土地流轉合同復印件、上一年度財務收支記錄簿復印件、縣(市、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認定文件復印件,以及相關獎勵證書復印件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申報材料包括:常州市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表(附件3)、營業執照以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上年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盈余分配表)、縣(市、區)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認定文件復印件、行業許可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復印件、名優農產品和“二品一標”認定證書復印件、其它獎勵證書復印件等。

第十條  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申報材料的十個工作日內,對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情況進行核查,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將審核通過的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推薦至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復審,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核對申報的家庭農場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名稱、信用記錄等情況,經公示無異議后,將通過復審的名單行文上報至市農業農村局。

第四章  綜合評定

第十一條  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每年評定一次。

第十二條  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評定堅持標準,嚴格程序。評定程序:

(一)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業務人員進行“推磨式”現場核查,綜合確定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名單。

(二)市農業農村局將評定名單在有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局發文認定為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

(四)市農業農村局將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名單匯總,建立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名錄。

第五章  監測管理

第十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建立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動態監測制度,對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每兩年組織一次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的監測評價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市農業農村局在監測年的5月份組織開展運行監測評價工作。

(二)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填報《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監測表》(附件4)、《常州市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監測表》(附件5),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對填報情況進行核查,結合適當放寬的情形,考慮提出合格與不合格監測意見并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三)市農業農村局對各縣(市、區)監測意見進行審查,組織開展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的運行狀況分析,并向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反饋監測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監測合格的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以市農業農村局文件確認并公布。監測不合格的或者沒有報送監測材料的,取消其市級示范資格,從市級示范名錄中刪除。

第十六條  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申報及評定監測工作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已經評定的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取消其示范資格;未經評定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七條  對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實行動態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和市級示范社。

(一)申報市級示范存在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行為的;

(二)停止運營或轉為從事非農產業的;

(三)發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農業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拒絕監督檢查和例行抽檢,檢出禁用農(獸)藥的;對上年度以來出現農產品質量抽檢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未在省、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平臺注冊,或注冊過但未開具過食用農產品達標合格證的;

(五)未執行廢棄農膜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制度,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六)不按規定參加示范監測評價,或者監測評價不合格的;

(七)因發生其他嚴重問題不再符合市級示范條件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示范家庭農場和示范社評定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附件2

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表

家庭農場基本情況

名稱



地址



農場主姓名



文化程度



身份證

號碼



從事農業生產時間

農業農村部門認定時間

年 月

產業類別

□糧食□園藝□畜牧□水產□種養結合□其他

經營總面積

流轉面積

流轉價格

元/畝·年

流轉年限

品牌商標



工商登記時間



擁有“兩品

一標一基地”



上年度農場

凈收益

萬元

從事家庭農場

生產的成員數

手機號碼



家庭農場獲得的

榮譽及獎勵情況

(含各類培訓、

創建、認證等)



(空間不夠可另行制作或另附紙張)





家庭農場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

本農場承諾:無嚴重失信行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真實可靠。如違背以上承諾,本農場愿意承擔相關責任。



蓋章:

家庭農場主(簽名)

年 月 日

審核

審批情況

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轄市(區)

農業農村部門意見



負責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市級綜合核評

意見



負責人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常州市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表

合作社名稱



地址



成立時間

年 月

登記成員人數



產業類別

農業生產類:□糧食□園藝□畜牧□水產□種養結合□其他

農業服務類:□農機 □社會化服務□生產托管服務 □其他

資產富民類:□富民□勞務□民宿□休閑觀光□其他

合作社理事長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

年 月

戶籍地址



手機號碼



合作社獲得的榮譽及獎勵情況(含各類認證等)



申報理由



(空間不夠可另附紙張)

合作社申報材料

真實性承諾

本合作社承諾:無嚴重失信行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真實可靠。如違背以上承諾,本社愿意承擔相關責任。

理事長簽名

合作社(蓋章)

年 月 日

鎮(街道)初審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

復審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市農業農村局認定意見



(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常州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監測表

(20____年度)

家庭農場名稱



家庭農場地址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

農場主姓名



身份證號



手機號



經營類型

□糧食□園藝□畜牧□水產□種養結合□其他

經營土地情況



是否在市場監管

部門注冊登記

口是  口否

是否有

注冊商標

口是  口否

是否通過

農產品質量認證

口是  口否

當年是否購買農業保險

口是  口否

當年經營總收入

萬元

當年獲得各級 財政扶持資金總額



萬元

當年獲得

貸款資金總額



萬元

附件5

常州市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監測表

(20____年度)

合作社名稱



注冊地址



合作社理事長



文化程度



手機號碼



登記時間

年 月

在冊記成員數



產業類別

農業生產類:□糧食□園藝□畜牧□水產□種養結合□其他

農業服務類:□農機 □社會化服務□生產托管服務 □其他

資產富民類:□富民□勞務□民宿□休閑觀光□其他

經營規模



是否有

注冊商標

口是   口否

“二品一標”情況



是否通過

農產品質量認證

口是  口否

當年購買農業保險

口是  口否

當年經營總收入

萬元

當年獲得各級財政

扶持資金總額



萬元

當年獲得

貸款資金總額



萬元

合作社基本情況

(簡要說明)











常州市農業農村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