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關部門、單位:
為切實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保障公益性事業健康發展,加快建立同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債務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省屬事業單位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文件要求,現就加強市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債務管理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與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工作要求,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統籌發展和安全,壓實各級各部門單位債務管理主體責任,全面加強事業單位債務管理,建立健全規范有序的事業單位債務管理長效管理機制,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全方位管理。將符合條件的管理對象、各類債務及其他債項融資行為全部納入事業單位債務管理體系,實現各性質事業單位全覆蓋,各類型債務全涵蓋,管理措施貫穿債務“借、用、管、還”全過程。
——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在高質量發展中防控風險、保障安全,推動事業單位平穩運行、健康發展,促進事業單位更好履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職能。
——堅持底線思維。堅決貫徹落實地方債務管理各項政策措施及相關要求,切實增強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堅決不觸碰違法違規舉債的紅線,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堅持齊抓共管。事業單位主動擔負起債務管理主體責任,主管部門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不斷提高政治站位,著力構建組織有序、措施有力、管理有方的事業單位債務管理體系。
二、明確管理對象及范圍
(一)對象全覆蓋。本通知所指市屬事業單位為市直屬或市級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包括按財政撥款管理方式劃分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定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不含純市場化經營的事業單位。
(二)債務全涵蓋。事業單位舉借債務是指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通過金融市場融資方式取得的債務(含新借、展期或續貸,不含地方政府債券,下同)。對于本通知印發前發生的存量債務,如拖欠工程款、各類借款等,組織專門清理,納入管理范圍。事業單位舉借的債務依法不屬于政府債務。
(三)管理全過程。遵循“合法合規舉借、安全高效使用、按時足額償還”的原則,將事業單位債務舉借、管理、使用、償還等全過程納入管理范圍,從嚴從緊規范管控。
三、嚴格規范舉債行為
(一)合法合規舉借債務。符合舉債條件的事業單位舉借債務,必須是因自身公益性事業發展需要而實施的建設性項目,在經營性收入充足、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市場化舉債融資。建設性項目必須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立項審批,且必須編制項目建設資金平衡及債務償還方案。
有穩定業務收入來源但按國家規定不得舉債的事業單位,確因自身公益性項目建設需要,可按有關規定單獨申請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債券申報使用按專項債券管理要求執行,必須能夠實現項目收益與專項債券本息自求平衡,與專項債券對應的各項收入按規定納入預算閉環管理。
(二)嚴禁違法違規舉債。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未經批準自行舉借債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或違規集資,不得以公益性資產抵(質)押舉債融資,不得違法違規接受或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擔保,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債用于競爭性項目和經常性支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舉借債務:1.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2.國家規定不得舉借債務的事業單位(如義務教育等),公立醫院購置大型醫用設備或進行項目建設的;3.沒有穩定業務收入來源,或有業務收入但其凈收益不能覆蓋所借債務本息,或資產置換收入不足以償付債務本息,或沒有其他自籌資金償還債務能力的;4.債務風險評價指標超過業內規定預警值的;5.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規進行債務展期或續貸。事業單位存量債務到期后,自籌償還資金確實無法及時落實的,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后,可申請債務展期或續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得進行展期或續貸:1.本通知印發后新增舉借的債務;2.無正當原因未執行原定債務償還方案的;3.未履行原定資產置換用于償債之承諾的;4.其他影響債務續借的情形。
四、明確單位舉債流程
(一)做好論證決策。事業單位舉借債務必須經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形成書面紀要作為審核批準依據。屬申請新舉借債務事項的,應對項目建設必要性、建設規模合理性、償債資金來源可行性等作出充分論證;屬申請債務展期或續貸事項的,應對不能如期歸還原因進行說明,并對展期或續貸債務后續償還作出安排。
(二)提供報批材料。事業單位申請舉債須形成正式申請報告,詳細說明舉債事由、用途、期限、償還計劃等情況,以及本單位債務、財務狀況,并列明有關論證主要內容、過程及結論。同時,提交如下證明材料:1.對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2.債務用途證明材料,如項目立項資料、籌資方案、存量債務合同等;3.債務償還方案及償債責任承諾書;4.借款需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履行報批手續。事業單位舉借債務原則上實行集中審核報批制度,按照部門預算和財務隸屬關系,由事業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市債務辦。事業單位于每年編制部門預算前提出下一年度舉債申請,在部門預算“二上”時同步報送市債務辦;年度計劃執行中間,因特殊情況確需申請舉借債務的,按規定程序申報。
五、嚴格債務資金使用和償還管理
(一)實行限額管理。事業單位必須在批準的額度內舉借債務。批準額度當年有效,不能結轉下年使用。事業單位不得以市債務辦或主管部門有關舉債額度的批復或批轉文件作為舉借債務擔保憑證,并主動申明其舉借的債務依法不屬于政府債務。
(二)限定資金用途。事業單位舉借的債務資金必須按申請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事業單位要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加強財務管理,規范債務核算,確保項目建設符合要求并如期竣工。
(三)落實償債責任。事業單位須按制定的債務償還方案籌集償債資金,嚴格按借款協議如期償還所借債務。原定還款資金渠道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預算支出、處置自有資產、統籌各類資金等多種方式籌集償債資金,確保按時償還到期債務。對出現逾期還款、引發財務風險或造成其他嚴重社會影響的,市債務辦將提請相關部門對相關單位啟動問責機制。
(四)做好存量債務化解。事業單位要對存量債務進行清理和鎖定,科學制定限期化解方案,嚴格控制展期或續貸,切實履行償還責任。要按照原定還款渠道或償還方案,通過拓寬渠道、盤活資產等方式籌集資金歸還到期債務,確保存量債務逐年減少,直至限期全部清償完畢。
六、強化舉債融資監管
(一)加強統計監測。事業單位債務納入全市債務管理監測體系,各債務單位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完整準確更新上報財政部債務監測平臺數據,及時向市債務辦上報債務月報。各事業單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債務辦報送上一年度債務新增、償還、余額等情況,并按要求公開債務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二)強化多方監管。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下屬事業單位債務管理的監督指導,嚴防事業單位“平臺化”;要積極協調解決事業單位債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送市債務辦。各部門單位要主動接受、積極配合人大、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對出現新增隱性債務、弄虛作假、違規舉借、逾期償債等問題的,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予以處理。
常州市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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