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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稱:姚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行政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5-00011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5-04-08 公開日期:2025-04-16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姚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行政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姚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行政處罰案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姚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河海中路89

法定代表人:趙國彬,職務:大隊長

申請人姚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作出的編號320411121293116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不服2025310日通過網絡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314日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本機關電話聽取了申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320411121293116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25228630分,申請人駕駛車輛行駛至珠江路建東路路口時,正常停車等紅燈,待倒計時剩1秒時起步,此時申請人正觀察兩側路口情況,并未注意倒計時結束后紅燈沒有變綠燈,等發現時已通過該路口。紅綠燈倒計時與信號燈不一致,存在誤導。該紅綠燈倒計時和信號燈在前后幾天均正常。新北大隊解釋倒計時為輔助作用,以信號燈為準。但當時的倒計時并未起到輔助作用,反而是起到誤導作用。申請人車輛自2015年購入至今并沒有違法違章的行為,充分說明申請人一直是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的,該闖紅燈行為并非申請人主觀意愿。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 編號320411121293116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復印件;2. 行車記錄儀拍攝的視頻1段及截圖1張。

被申請人稱:一、行政主體適格。《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依照上述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該行政行為,主體適格。二、事實與證據。20250228630分許,姚某駕駛蘇D**號小型轎車,沿常州市新北區珠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建東路路口時,因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機動車繼續通行,被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該違法行為。該違法記錄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內。姚某于2025310日在交管12123互聯網平臺內處理該起交通違法,相關信息經其確認無誤后,違法自助處理成功。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處罰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三、理由及依據。申請人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機動車繼續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新北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二百元罰款的處罰,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之規定記6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用戶在使用交管12123互聯網平臺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界面會在處理前統一跳出提醒“六、如需處罰決定書,用戶申請郵政寄遞或持駕駛證至處理機關打印;如需罰款票據,請至繳款銀行營業廳索取;七、如您對違法事實有異議,請前往違法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經用戶點擊“閱讀并同意”后,方可進行后續操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四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申請人通過網上自助處理平臺處理該起交通違法,相關信息經其確認無誤后,違法自助處理成功,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處理程序符合規定。關于申請人稱信號燈倒計時結束未變成綠燈導致闖紅燈的情況。經核查,該路口信號燈工作正常,設置倒計時只是便于駕駛員通行的輔助手段。申請人在信號燈倒計時結束后行進方向信號燈為紅燈時繼續通過路口,屬于違反交通信號燈的行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請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 監控設備拍攝的電子記錄照片;2. 交管12123互聯網平臺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的告知內容截圖;3. 編號320411121293116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違法記錄詳細信息。

經審理查明:2025228630分許,申請人駕駛D**號小型轎車,沿常州市新北區珠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建東路路口時,在直行信號燈為紅燈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通過該路口。該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機動車繼續通行的違法行為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該違法記錄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內。2025310日,申請人通過交管12123平臺自助處理了上述交通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作出編號320411121293116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九十條,《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決定處以200元罰款。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記6分。

另查明:用戶使交管12123”APP助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軟件界面統一設置提醒:“……六、如需處罰決定書,用戶申請郵政寄遞或持駕駛證至處理機關打印;如需罰款票據,請至繳款銀行營業廳索取;七、如您對違法事實有異議,請前往違法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用戶點擊閱讀并同意選項后,方可進行下一步操作。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證明1. 監控設備拍攝的電子記錄照片;2. 交管12123互聯網平臺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的告知內容截圖;3. 編號3204111212931160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對申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發生在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第四十五條規定: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第五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助處理平臺自助處理違法行為。本案中,被申請人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申請人自愿通過交管12123”APP自助處理其違法行為,程序合法。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三第二款條第二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二)逆向行駛,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繼續通行,或者不服從交通警察指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八)駕駛機動車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本案中,申請人于2025228630分許駕駛D**號小型轎車沿常州市新北區珠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建東路路口時,在直行信號燈為紅燈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通過該路口。該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在紅燈、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禁行時機動車繼續通行的違法行為被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定對申請人作出罰200元的處罰決定并記6,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主張,因倒計時結束后紅燈沒有變綠燈導致申請人闖紅燈,倒計時存在誤導。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交通信號燈倒計時設備只是交通信息提示的輔助設備,僅作為駕駛員反應和預判的參考,其顯示的顏色及數字不具備法律效力,不作為信號變換和車輛通行的標準,交通信號燈才具備通行信號法律效力,申請人應當遵循交通信號燈的指示通行。因此,申請人的主張不能成為違法行為的阻卻理由,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編號320411121293116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作出的編號320411121293116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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