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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常州市人民政府決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所轄各縣(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全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全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天寧區、鐘樓區、新北區、武進區為一類地區,分別將本轄區整體劃定為一個區片,執行標準均為69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為33000元/畝、安置補助費為36000元/人;金壇區、溧陽市為二類地區,分別將本轄區整體劃定為一個區片,執行標準均為55000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為27500元/畝、安置補助費為27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征收集體未利用地參照所在區片征收集體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0.7倍執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同地同權的要求,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確定補償標準。
三、所轄各縣(市、區)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各縣(市、區)上報市政府備案的標準執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按照我市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如國務院、江蘇省政府規定的標準高于我市,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規定的標準。
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蘇政發〔2021〕87號)和《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的若干規定》(常政規〔2022〕3號)執行。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所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實施。《市政府關于公布常州市所轄各縣(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標準的通知》(常政發〔2020〕111號)同時廢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